化解矛盾糾紛 維護公平正義「夫債妻還」還是「夫債妻不還」?
2018-07-06謝宗明史繼紅
台商 2018年4期
謝宗明 史繼紅
案例重現
近来夫妻债务纠纷問題甚囂塵上,源於不久前著名的「小馬奔騰」猝死董事長遺孀金燕「夫債妻還」案。彼时,她被一審法院判決承擔其夫因執行對賭協議失利而應承擔的回購債務。
她上訴了,在二審階段,最高院下了一場對她來說非常及時的「甘霖」,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前題和條件,金燕案件有望逆轉。
很久以前,關於配偶的一方債務另一方是否予以連帶償還,法官主要依據1993年最高院法發32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債妻必還」的过往
當時在實踐中,對於在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認定債務人配偶的連帶責任主要是根據這個司法解釋去考慮,比如:一方借款從事經營活動的。對夫妻一方借款從事經營活動的,除該借款是從事個體工商、農村承包經營活動外(明顯個體工商戶等以此營業收入為家計所用),其所擔負的債務,都應以一方是否經另一方同意、借款一方所從事的經營收入是否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為標準來考慮另一方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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