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立法不足及完善思考
2018-07-05滕传婉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滕传婉
(西昌学院彝语言文化学院,四川 西昌 615022)
自治州是位属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民族自治地级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州“自治条例”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下文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文化的特点而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之一[1],是自治州的基本法,也是规范自治机关的组成与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在自治州法规中具有极其重要地位,关系着民族政策的落实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的实现。到目前为止,学界关于自治州自治条例的研究寥若晨星①,以宏观视角对自治州自治条例相关问题进行整体分析的有《自治条例“套改”民族区域自治法问题之探析:以自治州自治条例为分析视角》[4]《自治州自治条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5]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自治州自治条例为分析对象》[6]三篇论文,另有马洪波和李承军分别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文本进行了阐释,但未对条例的其他方面做分析[2-3]。本文以《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②为例,主要运用文本分析研究法,探析该条例存在的立法不足,并对其进行完善思考。
一 凉山州自治条例立法现状
凉山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简称)乃国内最大的彝族聚居地,也是四川省民族类别最多地区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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