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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游说竞争如何影响反倾销裁决

2018-07-03刘锦芳陈林荣

财贸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反倾销税游说贡献

刘锦芳 陈林荣

(1.湖南工业大学 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2.浙江工商大学 财务与会计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言及相关文献评述

为何自由贸易被广泛推崇,却很少被诸国政府采用,众多经济学家将其归结为“政治”方面的原因。政府部门在制定贸易政策时,不仅承受特定利益群体所施加的压力,还需考虑民众的支持认可程度。为获取财务支持,或出于其他方面的需要考虑,负责进行政策裁决的政府相关部门会顺应特定利益群体需求,违背大多数民众意愿,采用提高社会成本的贸易保护政策。

Grossman et al.(1994)给出了适用于分析贸易政策游说行为的分析框架,通过构建以利益群体为委托人、政府裁决部门为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模型,从而测算出均衡状态下的反倾销税。Grossman et al.(1994)假设国家福利由个体效用组成,即当个体效用之和最大时,国家福利达到最大。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开展游说、支付税费、提供就业均是企业行为而不是单个个体行为。对“为何反倾销行为如此普遍,而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如此之少”这一现象,Grossman et al.(1994)建立的保护代售模型给出了合理解释,而这也为解释利益群体的游说行为、政府裁决部门的政策抉择提供了实用的分析框架。分析现有文献,基于保护代售模型开展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利用案例数据,运用实证分析来验证保护代售模型;另一种研究模式是将企业信息举证和“搭便车”行为引入保护代售模型中进行分析。

(1)运用案例数据,实证检验保护代售模型。Evans et al. (2011)采用包含申请反倾销保护的单个企业和工会组织政治捐献数据的特定数据库开展实证分析发现,政治活跃的申请者更可能获得保护,该群体能得到更高的反倾销税;而且进口渗透率和征收的反倾销税之间的联系则依赖于申请者是否在政治上活跃,政治不活跃申请者的反倾销税与进口渗透率成正比,政治活跃申请者的反倾销税与进口渗透率成反比,这与Grossman-Helpman的模型预期结论一致。Eicher et al.(2012)对Grossman-Helpman模型和Gawande et al.(2000)构建的模型予以验证发现,当游说贡献直接影响反倾销税形成时,关税形成模型便不成立,非合作策略并不意味着游说将会是零收益的,这与保护代售模型的估计结论是一致的。

(2)将企业信息举证和“搭便车”行为引入保护代售模型中。Bennedsen et al. (2006)发现,在开展游说竞争时,信息的外部性增加的成本会减小企业获取信息的动力;通过分析信息和献金的提供者之间的竞争行为是如何影响政府贸易政策的选择及政策有效性的,得出“信息外部性对于不需搜寻信息,只需专注于开展游说贡献的企业有利”的结论。Gawanda et al.(2012)则基于保护代售模型,研究了“搭便车”行为会对于关税游说活动的影响,与以前认为“搭便车”行为会导致福利降低,且政策偏向于特定利益群体的研究结论不同,Gawanda et al.(2012)认为,由于政府追求福利最大化,较少关注游说贡献,所以“搭便车”行为不会阻碍行业内企业有组织的政治游说活动。

顾振华等(2015)对中国政商环境下的贸易政策游说活动展开分析发现,中国利益集团会影响政府决策的机制为代表委员类政治联系。虽然政治联系只是诸多“隐性”影响方式中的一种,但是它在中国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接下来,顾振华等(2015)通过运用面板联立方程组模型进行经验验证,证实拥有利益集团的行业会获得较高程度贸易保护;若下游行业存在利益集团,则上游行业原先获得的保护会被削弱。而中国政府在制定贸易政策时基本兼顾了社会福利和利益集团的利益。戴亦一等(2014)以2006—2011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非国有产权性质、外地调任市委书记和地区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均会显著增强地方政府换届对企业捐赠规模和倾向的正向效应,而中国民营企业的慈善捐赠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为建立政治关系而付出的“政治献金”。

游说活动会如何影响贸易政策呢?如果存在游说竞争,结果将会怎样呢?信息提供对于均衡贸易政策的形成又将产生何种影响呢?“搭便车”行为真的会降低企业的游说动力吗?本文尝试解答这些问题,通过借鉴Grossman et al.(1994)构建的Grossman-Helpman保护代售模型,利用企业收益、消费者剩余和税收收入之和表示国家福利,以此分析反倾销游说博弈下参与各方的利益抉择,进而推导出影响反倾销税的主要因素,从而得出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游说竞争下的均衡政策*本文分析的企业游说活动主要包括:企业提供举证材料;参加听证会;依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或其他场合发表意见;进行公关宣传等。本文的企业游说活动指的是企业通过种种方式影响公共权力机构的过程。使用这一概念乃是为了构建研究分析框架,以进一步研究该问题。。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已有文献一般以个人效用总和代表国家福利来进行分析,用企业收益、消费者剩余和税收收入表示国家总体福利;同时,针对中国独特的政商环境,本文也分析了信息举证和“搭便车”行为对反倾销裁决的作用效果。

二、完全信息下的反倾销游说博弈分析

(一)基本假设

假设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都在国内市场按售价p销售同一产品0,p*为该产品国际市场售价,此为外生给定变量。假定在国内市场销量为线性需求函数,即Q=a-bp,那么,设国内生产产品0的企业为i(i∈U),U是通过开展游说以获取期望贸易政策的国内企业集合,qi是该企业的销量。国内市场的需求函数为:

(1)

式(1)中,m表示来自国外企业的进口量。在国内市场,竞争压力迫使国内企业通过申请反倾销的方式向政府寻求贸易保护。为获取期望的反倾销税,国内企业将开展游说活动,因而国内企业的效用为:

Zi=qip-Ci

(2)

在此,Ci为i的游说投入。反倾销游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国内企业的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向本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言,通过参政议政的方式为本企业争取有利的反倾销政策;第二类,国内企业通过公关宣传方式向政府裁决部门表明自己所处产业的战略地位、对其实施产业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影响最终的反倾销裁定结果;第三类,国内外企业直接向政府裁决部门提供政治献金,以获取所期望的反倾销税裁决结果;第四类,国外企业联合进口国的经销商、下游制造商乃至消费者共同游说进口国政府相关部门,说明征收反倾销税的负面效果,以期望降低反倾销税,甚至获得零税率;第五类,国外企业向本国政府寻求反倾销游说帮助,通过推动本国政府与目标市场国政府的对话、沟通、交流,以赢得有利的反倾销应诉地位。以上所有游说活动,均需耗费时间、金钱等各种资源,增加企业的成本,而采用不同的游说方式对最终裁决的作用效果也是不同的。为简化分析,用Ci表示企业i开展游说的投入成本,用βi表示企业i游说活动对反倾销裁决的影响程度,即不同方式游说行为对最终裁决的具体作用效果。

(3)

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价格差异是由反倾销税、物流成本、以及企业利润等因素共同造成的,为了重点考察反倾销税效应,本文假定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的差异主要受关税的影响,使用p-p*代表反倾销税。

为了简化分析,将政策工具限定为贸易税和补贴两种方式,这些政策使得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产生了差异。对于进口产品,当国内价格超过国际价格时,意味着可能存在进口税使其价格上升的情况;对于出口产品,国内价格超过国际价格时则意味着存在出口补贴。与之相对应的是,当进口产品的国内价格低于国际价格时,则意味着可能存在进口补贴,而出口产品的国内价格低于国际价格则意味着存在出口征税。征税或补贴的具体金额为(p-p*)m。

接下来,本文再考察限定于政府裁决部门在决策时游说活动带来的政治贡献和国家福利的效用总和。其中,政治贡献主要表现为代表委员类政治联系、政绩形象、政府国际关系等,这些因素会影响官员仕途升迁。为获得较好的政治贡献,决策者会依据游说贡献者的意愿对贸易政策予以调整。而国家福利会影响民众对政府的支持力度,中国历届政府都将“执政为民”作为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决策者也会对国家福利予以一定程度的重视,在此以α来表示重视程度。综上,政府的目标函数为:

(4)

(二)游说竞争下的均衡税率分析框架

阶段1:自然决定政府裁决部门与企业拥有的初始知识,政府裁决部门清楚自己对国家福利的重视程度α;

阶段2:企业游说决策,企业按照自己对政府裁决部门重视国家福利程度进行判断,分析预判游说可能带来的收益,以进行最优的游说投入;

阶段3:国内负责反倾销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政府裁决部门决定是否接受游说贡献,若不接受则不受企业游说左右,而是按自己意愿做出裁决,若游说贡献有足够吸引力,达到政府裁决部门心理接受范围,那么接受游说贡献,执行企业所期望的反倾销政策,此时反倾销税为各方博弈的均衡结果。

命题1:当且仅当满足a1、b1、c1、d1条件时,贸易政策博弈的纳什均衡方才成立。

(b1)价格组合γ中p0能实现qip-Ci最大化;

其中,a1是企业参与游说的约束条件,即企业的游说贡献必须为正数,而且不超过游说者自身的总收入;条件b1指p0应能实现企业游说收益最大化;条件c1指反倾销政府主管部门的决策目标是制定实现最优反倾销税的政策;条件d1给出能实现游说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均衡解。

在价格p0可实现Z最大化时,对函数Z按p求导,在点p0可得函数的极大值,即:

(5)

其中,C代表国内同行业企业游说贡献之和。同理,函数G在点p0可得函数的极大值,即:

(6)

将式(3)和式(5)代入式(6)中,可以得到:

(7)

(8)

根据式(8)可知,政府主管部门裁定的最优反倾销税与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p*呈现负相关。换言之,外国企业产品的国际售价与裁定的反倾销税成反比。b代表国内市场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当01,即价格需求弹性较大时,反倾销税较低。这是因为裁定反倾销税时也需考虑国内市场的反应,如果征税不会引起价格大幅上涨,税率相应会比较高,而当征税容易引起产品价格上升时,税收价格传导效应明显,此时税率应当降低。

为获得直观结果,假设国内市场需求与产品价格呈现完全线性相关关系,这意味着当b=1时,式(8)可转换为:

(9)

依据式(9)可知,随着β数值增大,反倾销税也将提高,因为β数值增大意味着游说活动给反倾销政府主管部门带来更大的影响,致使裁定的反倾销税更高。显然,最优反倾销税随着边际贡献▽C增加而上升。Grossman et al.(1994)曾指出,游说企业最优边际贡献与其边际收益相等,因此,最终的反倾销税取决于游说企业可以从贸易政策贡献中的得益程度。

▽(βC)与t呈正比例相关,说明游说的影响程度和游说贡献交织作用于反倾销税裁定,即游说贡献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以获得期望的反倾销裁定。根据展望理论,出口国企业依靠本国政府进行斡旋、协商,往往可以获得期望的裁定,因为在政府部门的贸易施压下,出于规避贸易冲突风险目的,政府裁决部门往往会采取对出口国企业有利的措施。最终的反倾销税也取决于政府裁决部门对国家福利的重视程度,当政府裁决部门的官员希望能继续留任,那么会通过提高国民福利方式赢得民众支持,此时α会增大,而保护性的反倾销税将下降。

三、不完全信息下国内企业的合作游说分析

在上一节,假定国内企业了解反倾销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福利的重视程度,而这一重视程度为α。但在现实反倾销活动中,国内企业将通过观察反倾销政府主管部门的行动来修正自身信念α,进而采取相应行动,以获取最佳政策效果。所以,依据式(2)和式(4),可以推导出企业的最优策略。在此,为简化分析,可以设β=1。

其中,α∈(0,k)是指反倾销政府主管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中对国家福利的重视程度。随着其对国家福利重视程度的变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边际收益函数为:

(10)

实现Hamiltonian方程最优化的充分条件为:

(11)

根据式(11),可以推导得出:

(12)

将式(5)代入,式(12)可转换为:

(13)

同样,依据式(11),可推导出:

(14)

由此可以看出,在大多数情况下λ>0。通过对比式(8)和式(13),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反倾销税更低。这可能是由于对政府决策部门信念并不确定,致使此时国内企业的游说贡献投入低于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游说贡献投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裁决部门在进行反倾销裁决时会更加关注国家福利。经常申请反倾销的企业通常能获得更高的反倾销税,因而可以得到更好的贸易保护。这是因为:通过多次反倾销申请活动,企业能够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政府裁决部门的意图,从而降低了不确定性,进而能够在游说贡献上投入更多,从而获得更高的反倾销税。

四、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间游说竞争分析

接下来分析国外企业为降低反倾销税而开展游说贡献的具体情况。笔者用Cj表示国外企业的游说贡献(j∈V),则政府裁决部门的效用函数为:

(15)

图1不均衡状态的游说贡献

企业都希望在相同反倾销政策条件下游说投入越少越好。那么,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相互竞争下将会各自投入多少开展游说贡献呢?接下来,我们运用图形分析企业游说竞争下的均衡投入。

通过观察现实中的反倾销裁决案例,政府决策部门对于一系列游说贡献组合(C1,C2)将采取相同的反倾销政策,并将选择对自己效用最大的游说贡献组合,即为图1中政府裁决部门等效用线与阴影部分相切的Q点,在此假设企业1、企业2对决策的影响力度相同,等效用线的斜率为-1。

图2均衡状态下的游说贡献

游说投入实现均衡的状态如图2所示。在点Z1时,企业1提供全部游说贡献,而企业2并不提供,政府裁决部门将采取对企业1有利的政策,这种情况是企业2所不愿见到的。而在点Z2,企业2提供全部游说贡献,企业1并不提供,政策将对企业2有利,该情况是企业1所不愿见的,点Z1、Z2的连线相切于游说组合(C1,C2)上的点Q,此时的政策为企业1和企业2所能接受,而且政府能获得最大游说贡献,在点Q可实现三方博弈均衡。

虽然企业1、企业2有各自的最优投入点Y1、Y2,但均不可能实现,因为其对应的游说投入为负数。因为两个企业都担心出现下述情况:如果自己降低游说投入,可能会导致政府裁决部门采取对另一企业更加有利的政策,即企业1降低游说投入C1,则企业2可能会增加游说投入,最高至Z2,那么最终政策将会对企业2有利。同理,企业2也不会降低游说投入,以避免政策向企业1倾斜,最终的游说投入均衡在Q点,企业与政府均可得到自己满意的最优结果。

鉴于此,我们得出游说竞争下的均衡贸易政策博弈,即命题3:

命题3: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才会存在贸易政策博弈的博弈均衡。

(b2)p0能实行qip-Ci和mjp-Cj-mjpt的最大化;

a2是i和j参与游说博弈的必要条件,条件b2可以确保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游说收益最大化,条件c3则保证政府裁决部门的效用最大化。

实现均衡政策的条件为:

(16)

根据式(16),可得:

(17)

对比式(13)和式(17),因为▽Cj<0,国外企业显然可以通过游说活动影响政府主管部门的裁决,进而降低反倾销税。

五、引入信息游说和“搭便车”行为的分析

(一)涉案企业的信息游说策略分析

在反倾销裁定过程中,不论是申诉方,还是应诉方,均需提供举证信息,国内企业需要证明国外企业的倾销行为是造成国内行业损害的主要原因。为了进行举证,申诉反倾销的国内企业需了解产品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情况,以便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低于制造成本销售的倾销行为。国内企业还需收集行业内企业利润率、销量、雇佣率等指标数据,以表明行业是否遭受损害,同时证明损害是由于倾销行为所造成的。而国外企业需为自己定价的合理性予以辩护,而被指控倾销的外国企业往往会以产品差异性为由进行申诉,这些企业称自己出口至中国的产品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不一样,技术上也更加先进,中国展开反倾销调查是不合理的。但这种解释并不为中国反倾销政府裁决部门所采纳,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官员认为,进口产品与中国本土制造的产品基本功能一致,尽管在外形特征、技术性能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但对消费者而言都是同种类型产品,并且倾销行为确实造成了国内同行业企业的销量和利润下降。

由于信息游说与前面所讨论的游说贡献作用基本相同,信息游说是游说活动的一种,即同样需耗费游说企业成本,并对政府裁决部门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Lagerlöf(1997)指出,耗费时间搜寻相关信息,举证以获取期望政策,将使信息提供者成本增加,相关收益降低,而其他未提供信息者则由于信息外部性而得益。获取信息将耗费时间和金钱,而且信息越有价值,耗费的成本越高。那么在信息搜寻上的投入是否有助于企业获得期望的裁决结果呢?其信息搜寻投入的回报情况究竟如何呢?接下来我们来分析这些问题。

为简化分析,我们假设国外涉案企业有两种成本类型,分别为:高成本企业h、低成本企业l。政府裁决部门最初认为,国外企业为低成本类型的概率为x,为高成本类型的概率为1-x。为举证国外企业的成本类型,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均需搜集信息,加工整理相关信息,设他们的信息获取成本分别为Si、Sj,经过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搜集信息,并向政府裁决部门提供信息报告*因为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的信息报告可以相互验证,具有对照审查的效果,因此,为避免被查出谎报而遭受处罚,企业有很大可能提供自己所能搜集到的举证信息,在此企业将会直接提供政府裁决部门自己搜集到的举证信息,而这对政府裁决部门产生何种影响,则取决于政府裁决部门对举证材料的认可程度。,政府裁决部门会修正其对国外企业成本类型的判断,即为低成本类型的概率是x′*出于保护本国进口竞争性产业、引进适度竞争、促进产业发展等目的,一般政府裁决部门会对低成本国外企业征收高反倾销税,对高成本类型国外企业征低反倾销税,甚至不征税(刘锦芳,2014)。。与前文分析方法类似,贸易政策博弈均衡如下:

命题5: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贸易政策的博弈均衡成立。

(b3)p0可以实现qip-Ci-Si和mjp-Cj-mjpt的最大化;

与之前讨论的一样,条件a3是i和j参与政策游说博弈的必要条件;条件b3是i和j的最优游说投入选择;条件c3确保政府裁决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可以实现游说贡献和国家福利总和的最大化。在此用δ表示反倾销政府裁决部门对企业所提供举证信息的选择性认同程度。

(18)

▽Cj和▽Sj是一种此消彼涨的关系,当国外企业认为信息投入的回报率较低时,国外企业更愿意采用直接的游说贡献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反倾销裁定结果。在现实案例中,我们发现国外企业通常会寻找游说证据说明自己的产品和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并非同一产品,自己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更高,因而并不构成倾销行为。这其实是一种不搜寻信息,而直接进行游说的行为往往并不被中国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二)“搭便车”行为的影响分析

对于国内企业,信息游说的效用取决于δ,如果太多企业选择“搭便车”,而不去搜寻信息进行举证,那么信息游说的影响程度将会下降,尤其是当δ<1时,国内企业投入时间、金钱来搜寻、获取并提供相关信息,由于“搭便车”带来的信息收益分散化,其投入产出是低效的,这将会挫伤企业开展信息游说的积极性。

根据“智猪博弈”模型,真正有动力开展信息搜寻、举证活动的将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因为龙头企业规模大,反倾销保护带来的收益将会超过信息成本,而小企业则会选择“搭便车”。但如果行业集中度低,行业内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且较为分散,“搭便车”行为可能造成企业放弃信息举证游说。

当信息搜寻成本过高,即Sj>mjp(t-t′)时,即关税下降带来的收益不足以弥补信息游说的投入,或者即使开展信息游说活动,由于政府裁决部门可能更愿意接受国内企业提供的举证信息,此时政府裁决部门认为国外企业为低成本类型的概率上升(x′-x>0)。此时,国外企业将依靠对外直接投资跨越反倾销贸易壁垒,而不是只依靠游说和信息举证。

六、结论和讨论

通过分析反倾销中国国内企业的合作游说活动,得出如下结论:最优反倾销税与国内游说企业期望的收益成正比,如果反倾销税达不到国内游说企业的期望,利益群体通常会减少游说投入,甚至放弃游说活动,从而使得反倾销税降低。而采取合适的游说途径,则决定最终能否获得理想的反倾销税。

福耀玻璃反倾销案,印证了我们的理论推导。2001年,以PPG为首的美国三家公司申诉中国汽车玻璃倾销,国内很多中小企业放弃应诉。而福耀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历时数年,花费甚巨,终于打赢了官司,为福耀玻璃进军美国市场并最终成为全球顶尖的玻璃制造企业奠定基础。美国反倾销官司的成败关系到福耀玻璃美国市场的得失,所以福耀玻璃聘请了专业的美国律师团队,同时做好会计信息基础工作,举证自己不存在倾销行为的事实。曹德旺主动和PPG沟通,说明自己公司在美国市场的单片玻璃售价为30多元,比PPG出厂价要高,之所以PPG的玻璃在市场上销售情况差,是因为福耀玻璃采取直销模式,而PPG是分销模式,致使PPG玻璃的零售价过高。曹德旺意识到中国企业被提起反倾销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企业的竞争导致美国企业陷入困境,美国政府为工人提供就业,运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土企业,因此提出收购PPG的玻璃业务的意愿,以雇佣当地工人,从而获得对方谅解,保证了反倾销官司的胜诉。这说明采取有效的游说途径,可以取得理想结果。

国外企业的产品价格则与反倾销税成反比,因为低价格往往意味着市场存在激烈的竞争,国内企业在低价竞争的压力下会寻求反倾销保护。而政府裁决部门对国家福利越重视,反倾销保护力度越低。当前中国正通过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激发内生增长动力,实现经济中高速发展。在全球经济仍然低迷、贸易摩擦不断增加、保护主义日益盛行的情况下,如何合理的反倾销保护手段培育战略产业,避免对方国家的反倾销报复,争取对中国有利的国际发展环境,这些都成为中国政府制定贸易政策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中国企业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参政议政等方式进行反倾销游说时,应突出自身产业正是“补短板”的重要环节,保护培育本产业能带动相关行业发展,这对稳定经济增长、保障就业具有战略意义;政府主管部门在反倾销调查、裁定、执行的过程中,更应注重传递自身对于去产能、去库存的坚定决心,推进产业升级、弥补自身短板的发展诉求,以引导企业顺应供给侧改革的发展,促进企业自我提升、努力创新。

在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展开游说竞争的条件下,组织开展游说的企业销售规模越大则反倾销税越低。对于拥有庞大国内市场的国家而言,由于发展本国战略性产业的需要,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保护性的反倾销税相应会上升。中国申请反倾销保护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化工、机械、钢铁等行业,往往能获得期望的反倾销保护,因为这些行业经济规模大、企业与政府关系密切,也与中国处于重化工业时期的背景有关。经历多次反倾销申请,企业具备较好的经验,了解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政理念与施政习惯,往往能达到期望的目标。

信息搜寻投入与期望的反倾销裁决收益成正比。因为“搭便车”行为降低了信息搜寻投入可获得的收益,所以企业更倾向于直接向政府裁决部门提供游说贡献,“搭便车”问题损害了企业参加反倾销申诉活动的积极性,进而降低了国内企业信息搜寻的水平。集中度高的行业往往能较好的组织起来,投入到反倾销申诉活动中,如钢铁、化工、电子制造等行业;而众多规模较小的企业,如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企业,由于厂商数量众多,规模小且分散,面对国外巨头的低价倾销,往往被迫关闭转行。中国的大豆、玉米、食用油等行业纷纷沦陷,已基本为外资巨头所控制,唯有酒糟行业,由于有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依托本行业协会组织起行业内企业,在2016年发起了对美国酒糟产品的反倾销,遏制住对方低价占领中国市场的势头,从而赢得了宝贵的改造时间和市场空间。这说明发挥行业商会的作用,组织行业内企业协调行动,遏制企业“搭便车”行为,从而为企业争取产业改造升级时间的重要保障。

未来将尝试弄清楚在博弈均衡下形成的贸易政策是否有利于培育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以有效设计具有竞争力的培育贸易机制,同时对构建的游说竞争模型和企业竞争力培育机制进行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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