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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公益众筹的特点及其可持续发展研究

2018-07-03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众筹慈善公益

(1.重庆科技学院 法政与经贸学院,重庆 401331;2.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3.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重庆 401331)

一、社交媒体公益众筹的涵义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未来的目标,“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每一个人都将能分享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成果,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指出,“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1]社交媒体(Social Media)是指互联网上基于用户关系的内容生产与交换平台[2],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其中手机网民达7.53亿[3]。多数网民群体是社交媒体的活跃用户。网络时代下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的重要媒介。比较流行和普及的社交媒体主要指微信、微博、QQ及QQ空间、网络社区(SNS)、视频播客、论坛等,还可以延伸至专门APP、网站、公众号、O2O平台,到新近流行的直播类社交媒体等。根据社交媒体的主流形式,并梳理如下图。

图一 社交媒体的主要类型

结合学界分析社交媒体众筹即指通过大众群体常用的网络平台筹集对某一项目和事件的资金、技术等支持与帮助。众筹的运作主要有债券、股权、回报与捐赠这四种模式,被应用于解决不同的组织或行业所面临的财务紧缺问题[4]。社交媒体公益众筹则是以目的来划分的,即以社交媒体作为主要平台和方式,项目发起人首先通过熟人圈如微信“朋友圈”、个人微博等发布求助说明书,当熟人看到后直接给予帮助或者转发信息。社交媒体众筹与股权、商品项目众筹的最大不同在于,捐资人大多不计回报,主要是以帮助他人为目的,特别是帮助他人治疗重大疾病、应对突发紧急事件、解决紧迫困难等,且多是以资金支持为主。社交媒体公益筹现阶段公益、保险、金融等多个行业在互联网时代交相碰撞之后的一种新型先进的产品模式[5]。根据相关研究结果,社交媒体的用户群体大多接受过良好教育,经济条件也比较好,对网络使用、公益活动认同度高,这些人有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意愿,对新生事物接受快,推动了公益众筹项目的快速发展。

二、社交媒体公益众筹的特点

传统的社交圈需要人与人的现实互动,人们的社交脉络主要是来源于工作、学习、生活所接触的圈子。传统社交有着“人以群分,物以类聚”的特征,人们更容易在信任度相对更高的环境下与他人交往。社交媒体借助网络突破了传统社交的时间和空间界限,同时打破了人们交往的固定圈子,给予人们通向不同社交圈的机会和通道。

社交媒体公益众筹与其他的公益众筹相比,有更多的特点。社交媒体公益众筹较之其他模式门槛更低、形式更多样,众筹项目从设计、审核、发起、筹集、完成到善款最终给予受助人,全部基于网络进行,项目全过程都可以通过网络无缝对接,使整个项目在电子虚拟化的过程中高效、快捷完成[6]。因此众筹项目完成的速度也较之传统方式更快,同时善款用于实际援助速度更快,项目整体运转的效率更高。

(一)“熟人显性影响”突出

社交媒体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传统社交的一种新的延伸,也是现实生活中的一种新交往工具和方式。社交媒体兼具传统交往的特点,熟人交往是其最普遍形式。公益众筹的投资人大多数并不追求物质回报,而是希望得到帮助他人后的精神慰藉和反馈。社交媒体众筹初期是用类似于微信、微博一类的社交媒体工具,这类即时通讯工具以熟人为主体,有的是将信息公布在社交类论坛,还有的是将交友类社交媒体作为发布平台,前者是典型的直接打通熟人关系圈,后两者是以熟人为媒介向陌生人扩散,不论形式如何,能够形成扩散影响的还是充分利用社交媒体里的熟人影响特性。

以现在最流行和普及率最高的社交媒体微信为例,项目发起人通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项目说明书(即个人相关情况说明),当自身的微信好友看到相关消息后,若相信且愿意对项目给予帮助,一般会直接付款,通常会采取为项目筹款同时转发通知他人的行动。项目的扩散需要依靠“朋友圈”力量形成信任推动,通过熟人发起带动,发起人影响亲朋好友,并让他们二次、三次传播,通过“熟人的陌生人”带动筹款。经过多次传播,投资公益人与项目受益人初期并不认识,但是每个参与人实际都受到了“熟人显性影响”,即最终多数出资人是对熟人抱有一定的信任才参与捐款。

(二)项目金额数量特点

由于公益众筹本身的项目特点以及网络与社交媒体的不确定性,目前通过社交媒体完成的公益项目大多数是以小额筹集为主。公益众筹的目标金额不高,能够加快项目筹集速度,降低项目失败率,让需要帮助的人尽快获取资金或者物质帮助。小额项目的金额设定也充分结合了社交媒体的特性,即捐助人带有个人感情和随机性,由于数额总体不高,支付压力很小,降低了捐助的门槛。

根据网络报道整理,社交媒体公益众筹不论是以筹集资金完成某项特定慈善公益项目为目的,还是以直接筹集现金帮助他人为愿景,90%以上的社交媒体公益众筹项目金额数都不大,属于典型的“小易快”(即数额较小、支付容易、筹集迅速),大多数项目目标金额集中在5-20万元人民币,此类项目理论上对有医保等的援助对象可以起到较好的补充帮助。按照腾讯公益的说法此类项目为“小颗粒化”。

(三)线上线下良好结合

“互联网+”时代下,社会因为信息技术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构建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互联网发展的美好愿景,也是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的重要保证[7]。互联网技术变革带来了更多的新生事物,也给公益事业发展带来了无限可能。

社交媒体公益众筹完全依靠互联网技术及平台,不论是项目的前期制作筹划,项目中期的发布推广及实质筹款,还是项目后期的款项分配及援助落实,社交媒体在众筹的过程中都紧跟并融入互联网特性。在项目推进全过程中还尽量融入最新的互联网技术,如不断更新众筹的支付方式,增加更多的网络推广方式,项目从单纯图文介绍逐渐加入直播社交等,这些创新让社交媒体公益众筹向典型的互联网O2O延伸,线上和线下良好结合。正是因为社交媒体能充分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有效发挥手机、电脑的特性,才能让一个公益众筹项目从发起到完成有时只需要不到一天时间。项目全过程深度依赖互联网及新媒体,同时项目推动快、动员人群广、捐助支付方式便捷等是线下公益众筹或传统媒体公益众筹无法比拟的。

(四)“从众效应”影响明显

“从众效应”即我们日常所提的“羊群效应”在社交媒体表现特别明显。有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虽然社交媒体具备匿名性、快捷性、扩散性但这并没有影响人们在社交过程中与大众行为保持一致的心态。事实上,社交网络平台带来的不一定是更为宽松的交流环境,它很可能使网络社区中的成员更倾向于表达符合其社会身份的言论,哪怕这种言论并不符合他/她的个人价值观[8]。

由于网络内容的海量性、“碎片化”特性,多数捐资人对于项目的关注远低于自身兴趣及爱好关注点,更多的捐资人参与项目众筹是受到群体影响、个人服从或追随大众的心态。如以微信为平台的某互助筹款公众号曾经就一些完成的项目做调查分析,许多参与项目的捐助人浏览项目的时间非常短,远远达不到正常需要阅读完一个项目说明的预期时间,而且这类捐助人通常捐助金额不超过50元,据此可以分析得出结论,此类捐助人是因为追随他人做出参与行为。基于此特性,公益众筹的“羊群效应”表现明显,因此许多平台及项目发起人都很关注项目发布后对于关键人群的影响,关键人群转发或直接参与关系到项目进展,因此在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文字表述风格等方面都会有一定的事先预判性,最终目标是项目发布后打动“意见影响人”即能在熟人圈子有号召力、公信力的朋友,他们一旦出资并且转发信息,能够影响大量的并不关注项目本身但关注哪些人群参与项目的潜在捐资人,“从众效应”明显是社交媒体公益众筹的典型特征。

三、影响社交媒体公益众筹发展的问题分析

随着信息网络渗透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生活、环境等各个方面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强[9]。目前国内主流的社交媒体公益众筹项目运行流程主要为,项目发起人根据需要设计项目,项目介绍图文并茂或配搭视频,同时辅以相关佐证材料(如个人身份证明、伤情鉴定书、病历、意外事故鉴定书等),形成详实的项目说明书(即公益众筹项目介绍);当项目说明书成型后,发起人提交说明书及材料至相关社交媒体平台,平台对项目真实性、筹款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大多数平台方会对项目设置筹款金额及期限,若项目成功,平台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后将款项交于筹款人,并公布后续事宜,整个公益众筹项目的前期准备、中期筹款及后期运营涉及项目发起人、平台方、监管方、资金使用人等多个主体,各方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可能影响其健康发展。

(一)项目发起人潜在风险频发

要让社交媒体公益众筹项目充分发挥社交媒体特点,项目本身的说明介绍起着关键的作用。社交媒体公益众筹项目大多数具备公益慈善的性质,项目募集本身不以经济或实物回报为目的,因此项目介绍在文案表述、情况说明上更多注重项目的“打动性”,即项目要能“打动”大众。项目发起人为了能够吸引捐助人,通常容易在项目介绍突出“惨、苦、急”的效果,营造悲情气氛,特别是疾病治疗、个人变故、儿童帮助等方面的社交媒体公益众筹项目。因此少数项目发起人出现违规行为,主要表现有:一,虚构项目、恶意欺诈。人民日报官微曾经有文章指出,“朋友圈”筹款治病骗局层出不穷,这类骗局一是全盘虚构项目或悲惨事件,项目本身所有信息均为造假,有的是直接骗平台,有的当项目受到关注后,以电话扣费、电话敲诈等形式欺诈他人钱财;二,项目发起人违规使用项目资金。项目发起人有可能由道德风险转化为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是决策者行为心理长期积累和演化的结果,其产生的过程往往还与某些人为不可控的客观因素相关[10],筹集好款项后项目发布人有可能改变初衷。社交媒体曾出现《好心人,感谢您帮一下我的白血病女儿》,消息是一个绍兴女子发的,希望能募捐30万元,她的很多朋友看到后,转发并献出爱心,然而,添加求助女子的微信后,发现她开奔驰、秀钻戒[11]。多数捐资人希望项目资金用于帮助弱势群体,但现实情况是项目发起人难以全程把控资金的使用;三,项目发起人的道德违规有可能引起法律过失。项目发起人的风险既存在显性成本,如无法通过量产产品获得更多收益;也存在隐性成本,如再次发起众筹项目融资的难度会大幅增加[12]。当公益众筹项目发起后,项目也有可能失败,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筹集到相应的款项,发起人有可能面临时间、金钱成本的多重损失,因此有可能少数项目发起人为了保证项目有效推进采取一些违规手段,有的甚至可能有法律风险,如修改证明,PS病历、虚构捐款人、购买“网络水军”营销项目等;四,项目受助人对慈善捐助的不合理运用。目前国内社交媒体公益捐助大多数是帮助他人治疗疾病、解决个人生活困境等。某重病受捐人将公益捐助所得购买了并未在国内允许上市的医疗器械和药品自行治疗,这种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走私,从而引起相关法律及道德方面的讨论;五,个人项目发起人违规发起募捐。按照法律规定,个人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向他人求助,但不能随便发起捐款,但现实情况是有少数人基于各种原因,自行在诸如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上以个人账号形式避开平台发起捐款众筹,这种行为是有极大风险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二)社交媒体公益众筹项目资金监管问题突出

社交媒体公益众筹项目实质上也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表现,加上社交媒体的匿名性,其资金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对个人求助及个人募捐做了明确规定,即允许个人借助互联网求助,但不允许个人开展公益募捐。虽然《慈善法》给予个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自行发起求助的机会,但现实情况是多数捐助人为了防止受骗或者捐助不能发挥好效力,更多倾向于依托社会媒体平台社交媒体。作为新兴事物,社交媒体平台也面临着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少数社交媒体成为非法集资的“帮手”。公益众筹所涉及的集资主要是以获得未来回报为目的,无论该回报是固定回报承诺还是不确定的盈利预期[13]。社交媒体作为平台方对项目起着中介监管的作用,少数社交媒体平台由于技术、人力的限制,对项目及发起人做的背景调查不够,使少数项目成为非法集资项目,并没有真正起到救济他人的作用;二是社交媒体对资金的监管风险较大。多数社交媒体在做公益慈善项目时不仅是项目发起人和捐助者的中介平台,实际还扮演了资金中介的角色。在实际操作中,出资者将资金拨付到众筹平台的账户,再将资金打到成功募集的项目上[14]。社交媒体平台无法判断捐助人的资金或物品来源是否合法,电视媒体近期曝光某公司将非法所得通过社交媒体高价拍卖,将所得物品成功“洗白”,并提取多数所得资金,最终只有少数资金用于公益援助,引起了法律界、慈善界的广泛关注。社交媒体作为平台方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方式不完善的情况下,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很难做到全程监督,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值得警惕;三是项目资金透明度还需加强。不论是何种性质的众筹项目,项目资金的规模、使用都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执行公益众筹项目的钱款是否另做它用,项目钱款是否最终用于受助人,善款没有用完的如何处理,提取的众筹项目管理费是否按照规章制度使用等问题不仅关系到项目的真正落实,也关系到公益众筹项目的资信和可持续性发展。

(三)隐私问题不应忽略

公益项目隐私问题影响项目的推广与开展,社交媒体最为诟病的就是隐私保护不当。社交媒体与公益众筹相结合,隐私引发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核心问题。一是社交媒体有可能侵犯捐助人和受助者的个人隐私。社交媒体平台为了更好保证公益项目的真实性,让更多真正有需要的人得到帮助,将尽可能让项目公正透明地传递所有信息给全部参与人,为此会将项目发起人的相关信息详尽披露,但在详尽披露的过程中有可能触及到项目受助人的隐私,不仅造成他人道德上的压力,而且可能曝光他人隐私,给不法之徒非法利用的机会。二是隐私问题与相关信息授权捆绑。项目平台方为了保证资金或物品的透明监管,通常会要求社交媒体使用者授与了解一些个人信息的权限,将授权信息与项目使用捆绑,也有可能造成用户隐私数据外漏。三是项目方及平台有可能过度使用用户数据。不排除极少数项目方及平台出于其他目的过度消费用户数据,给用户带来困扰与不便。

(四)捐助人体验不佳影响项目可持续发展

在大众心中,捐助人都是乐善好施、心地善良,他们无私帮助他人是不应该承担风险的,现实情况是有少数捐助人好心办坏事,碰到了有争议的问题。一是捐助人可能面临潜在的“被动非法利用”影响。前面本文分析社交媒体公益众筹的特征是“熟人影响”和“羊群效应”。有少数项目筹款过程中,有的参与人本意是帮助他人,但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用作宣传使用,有意或无意影响他人参与公益项目。某影视明星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凭借个人感情判断转发某求助信息,大量粉丝因为对于该明星的喜爱,纷纷跟进转发并捐款,捐款金额高达数十万。媒体后续发现此求助信息为欺诈信息,网友及粉丝被诈捐。这类案例给许多“网络大V”敲响了警钟。二是捐助人赠与的资金、物质等用于不法用途。捐助人捐款后多数依靠社交媒体了解后续捐赠用途,但由于目前有针对性的监督法规并不完善,对于捐助的资金等不能有效监管 ,一旦资金被不合理及违规违法使用让更多社会热心人士减弱对公益众筹项目的信心,导致更多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丧失得到援助的机会。

四、社交媒体公益众筹的可持续发展建议

公益众筹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还没有明显清晰的界定,众筹本质是集资,公益关乎的是慈善,社交媒体作为新生事物难免会有问题出现,如何正确应对已有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保证公益众筹健康良性发展,合理引导加强管理十分有必要。

(一)充分运用已出台法律法规

社交媒体公益众筹本质是一种公益慈善活动,参与人是通过网络的方式让更多人能够参与公益活动,让更多的弱势群体得到救助。2016年9月我国的《慈善法》正式开始实施,《慈善法》对于个人救助、个人募捐及公开募捐的资格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个人不能直接筹集款项,需要通过相关平台才可以。由于社交媒体的便捷性,加上对社交媒体参与人的监管相应落后,配套的相关法规不够,导致现实情况并不尽人意。截至目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配套法规文件已经出台,这些配套法规的出台对于更好落实《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公益慈善落到实处,资金的规范募集、善款的合理使用指明了方向。

《慈善法》有专门关于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规定,特别关于社交媒体公益众筹等方面的主要是与互联网相关的规定,如“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15]。除此以外涉及到以社交媒体为平台的公益众筹管理都采取《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社交媒体公益众筹不仅牵涉主题广,参与人群多,支付筹集电子方式多,网络诈捐、假冒骗捐层出不穷。相关管理部门和立法机构应充分在现实的网络环境下,切实结合互联网及社交媒体特征及社交媒体公益众筹发展具体现状,出台与《慈善法》所匹配又能结合现实情况的管理办法、具体细则、规章制度等。通过完善与《慈善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促进社交媒体公益众筹的良性发展。

(二)做好回报管理确保捐助人权益

社交媒体公益众筹与股权众筹、商业众筹的不同主要集中于对投入资金的回报要求和目的。虽然它们目的不一样,涉及的相关法律还是有共通之处,如项目发起人、项目平台和投资人都事实上形成了居间合同的关系,相关法律对它们也能形成影响。项目发起人和平台之间还形成委托关系,项目平台对项目的真实性把控、按照要求提取管理费等是在他们发生关系时互相就约定好的。公益众筹项目实际上还是一种捐赠式的合同,主要是投资人对于给予项目钱物形成,即投资者是为了帮助筹资者达到项目宣称的具体目的而为的赠与。目的性赠与虽适用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与一般赠与相比,其最大特点在于受赠人一定要将所获赠的财产用于特定用途,即筹资者必须将投资者赠与的财产用于特定项目而促成特定目的之实现[16]。目前国内不论是针对众筹的法律,如《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还是《合同法》等,大多集中需要投资回报的众筹项目方面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集中于股权、公司筹办,或者双方的投资收益管理方面的规定。社交媒体公益众筹相关投资人在进行捐赠时候多数已经明确了自身不需要经济方面的回报,更多是需要所给予的捐助能够对于相关人员有实际的帮助,应该就它们的具体特点对于众筹多方主体制定专门法律,特别注重对公益投资人在实际和精神上的回报给予法律确认和保护,以法律法规的完善避免公益众筹项目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三)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19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做出重要讲话,习总书记指出“要建设网络良好生态,发挥网络引导舆论、反映民意的作用”。社交媒体公益众筹实质上也是一种网络公益众筹,除了要有公益慈善、众筹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外,结合互联网现状,针对社交媒体自身特点出台相关规章制度是有现实意义和必要性的。

通过制定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确立公益活动通过社交媒体在网络上开展时的规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文件,保证法规落地,制度得以施行。通过对社交媒体相关的网络立法,构建社交媒体在公益众筹时的标准、程序、方式,让项目各方在参与公益众筹项目时能够在一定标准和范围下开展。同时通过立法对于网络技术及传播做出规范要求,避免社交媒体在传播项目时形成无序传播、内容不规范等。

(四)特别关注重点人群

公益众筹项目的成功与否“羊群效应 ”能起很大影响。若某个公益众筹项目能够得到项目发布人或受益人自身社交圈的有影响力人士、或者获得外界公众人物转发、点评并参与,项目的成功速度和效率都会得到极大提高,多数情况下项目的筹款金额及速度将远超于预期目标。通过法律规范社交媒体的重点影响力人群在一定规矩下开展活动有其积极意义。

社交媒体公益众筹实质也是一种网络传播,网络传播也会带来许多问题。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和网络制度法规的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利益意识和主体意识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并构成了价值观念结构中彼此不可疏离的两个核心[17]。项目各方参与人,特别是能够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关键人群,应该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在法律允许范围下传播相关言论,而不是为了引起他人关注,或彰显炒作个人,不合规范地对各类信息开展传播。当公益众筹项目在社交媒体上发起,熟人向陌生人转发信息时,从某种意义上转发已经成为了这个事件的担保或者说是“背书”,当其他人对于事件相关方并不相识的情况下做出捐助行为,更多是因为自己所熟识的人的信息及对其的信任,有的受众转发信息更多是一种情感表达或者主观追随,少有人群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判断,更多是因为个人信任。因此应对有影响力的人在网络发言、开展公益众筹时作出明确合理的法律规范。

(五)合理做好信息披露

不论是线下或者线上的公益项目,不管公益项目的主体是相关组织、机构还是公司及平台管理方,信息真实性都关系到项目品质,所有相关信息的披露都要求公益众筹项目在每个环节公平、公开和公正。

借鉴国外经验,众筹的最佳法律保护方式是对项目发起人、项目实际利益相关者、项目投资人做好信息的真实披露。“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句话同样适用公益众筹项目。社交公益媒体众筹是基于熟人社交圈开始的,通过法律法规对项目整体运转的关键部分做出强制披露,如项目利益方、项目受益人的真实性等。若没有法律法规的介入,按照社交媒体的特性,项目是极有可能存在隐瞒关键信息,有选择性披露等问题。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平台及项目发起人对哪些细节应该披露,哪些信息可以允许不披露只做相关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的时间、过程、方式等都作出明确合理界定。还应通过相关法律制定明确项目发起人应该告知的信息义务和要求,应该披露到什么样的程度、公益资金的最终用途,在使用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不必要费用等。对于平台的管理义务、要求也应该通过法律明确,同时对于平台是否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用如何列支使用,在《慈善法》的规定下按照社交媒体的具体特性做出新要求,最终促进各方的“共赢”。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社交媒体为载体的公益众筹必将成为中国公益的主流方式和主打模式,其快速发展得益于互联网社交媒体的优势,同时也可能受制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网络发展推进了社会各方面的现代化进程,极大地促进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联系[18], 社交媒体众筹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传统公益众筹的局限性,将众筹的优势与互联网发展有机结合,在助人救困、帮扶促进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新经济发展背景下的“慈善+公益+众筹”模式既是良好的机遇又是严峻的挑战,未来的社交媒体公益众筹应该成为专门性、专业性的一种全新捐助渠道。这种模式将通过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技术和手段的不断更新,人们观念和认知的不断进步,逐渐形成良好的发展机制,最终推进其可持续化向前发展。社交媒体公益众筹应该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其影响他人效果明显、众筹速度及时、项目易操作、推进落地快等特点,进一步充分运用已经出台的法规制度和新兴技术,同时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并注重关注关键人群,保护好捐助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合理引导,能有效帮助弱势群体和有困难的普通民众,同时也能维护助捐人的权益。控制和防范好社交媒体公益众筹的潜在法律风险,发挥其最大的效用,形成透明、公开、合理、实用的筹款模式,将社交媒体、公益、众筹有机协调起来,最终形成健康发展的公益新模式。JS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把我国从网络大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EB/OL]. [2018-01-19].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2/27/c_119538788.htm.

[2] 社交媒体[EB/OL]. [2018-01-19]. https://baike.baidu.com/item/社交媒体/1085698?fr=aladdin.

[3] CNNIC发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2018-04-28]. http://www.cac.gov.cn/2018-01/31/c_1122346138.htm.

[4] 钟智锦.社交媒体中的公益众筹——微公益的筹款能力和信息透明研究[J]. 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 (8):68-83.

[5] 李东楼.互助式社群经济兴起,众托帮能否解开公益枷锁[EB/OL]. [2018-05-17]. http://news. sina. com. cn/012016-07-14/doc-ifxuaqhu0340594.shtml.

[6] 杨睿宇,马箫. 网络公益众筹的现状及风险防范研究[J]. 学习与实践,2017(2):81-88.

[7] 支振锋. 互联网全球治理的法治之道[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23(1):91-105.

[8] 沈玢.社交媒体时代的从众效应研究——以拼趣为例[J].新闻大学,2017(3):70-78.

[9] 赵丽莉,钟晗. 论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披露机制的建构[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3(1):109-114.

[10] 伏红勇,高华丽.网络借贷中借款人道德风险行为分析及规制策略[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18 (6):103-109.

[11] 夫妻求为病女募捐30万开奔驰秀钻戒遭质疑[EB/OL]. [2018-01-19]. http://www.ybxww.com/news/html/201602/214497.shtml.

[12] 徐京平,霍炳男,王润珩.网络众筹的发展逻辑、商业效率与风险机理[J].学习与实践,2016 (9):45-53.

[13] 梁清华.我国众筹的法律困境及解决思路[J].学术研究,2014(9):51-57.

[14] 徐韶华,何日贵,兰王盛,等.众筹网络融资风险与监管研究[J].浙江金融,2014(10):11-15.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EB/OL]. [2018-01-19]. http://www.gov.cn/zhengce/2016-03/19/content_5055467.htm.

[16] 余涛.众筹规制探究——一个规范分析的路径[J].证券市场导报,2015(3):12-19.

[17] 张元,丁三青. 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治理问题探讨[J]. 理论导刊,2017(2):105-108.

[18] 李英,刘白.虚实结合与协同共治:政府治理网络暴力的路径选择[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01):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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