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
2018-06-30毛宝伦
卷宗 2018年15期
关键词:效力
毛宝伦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因其组织结构相对简单,受法律规制较小,并且人合性和自治性较强,在实践中广受人们喜爱。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公司章程中一般存在大量的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本文具体分析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进而简述笔者的观点即章程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绝对无效,章程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原则有效。
关键字: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自治性;利益平衡
一、公司章程性质的争议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股东以公司法的要求为依据制定的规范,其完全地体现了股东的自由意思,是股东们共同意志的表现,而章程中的不同条款则是每个公司个体化特征的体现。有关公司章程的性质,目前学界存在两个大不相同的观点。
(一)契约说
从法系的划分上讲,契约说一般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这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之所以对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存续过程中通过股权受让进入公司的股东有约束力,是因为后来进入公司的股东在与前任股权持有者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时做出了愿意接受公司章程拘束的意思表示。所以,公司章程应为契约性。
(二)自治说
宽泛地说,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一般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章程性质的定义。他们认为公司章程的效力除了拘束创立公司的原始股东之外,通过股权转让加入公司的股东和公司为了科学发展而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受公司章程管制的原因在于章程的自治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