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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化背景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问题的探讨

2018-06-30丁兆华

卷宗 2018年15期
关键词:信息

丁兆华

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是档案信息数字化及数字化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的最终目标,是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它是以档案数字化加工及整合为前提,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多种技术为支撑的档案信息资源交流与运用。其本质是以网络为工具、以用户为中心、以利用为灵魂、以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公众提供实用的信息服务为目的的档案管理模式。

一、共享的范围——根据档案内容规定用户群体

《档案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依据。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在理论上说是全社会、全民的共享,但在实际实施时应根据用户的类型及级别来设置不同的档案信息上传和访问权限。档案信息共享是有权限限制的共享行为,它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档案形成者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前提。另外,根据我国《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从保密的角度说,信息共享是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的共享,它是建立在档案的公开和利用规定及公开的范围基础之上的信息公开。

二、共享的对象——已开放并整合后的档案信息

对于档案开放的期限,我国《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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