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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老人下班发生事故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被驳回

2018-06-26

乐活老年 2018年2期
关键词:王大妈退休年龄工伤

已经58岁的王大妈前几年从单位退休后,一直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只是从原来的一线部门被抽调到二线,负责单位一些人事材料的保管和查询。去年,王大妈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汽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4级伤残。事情发生后,王大妈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法院提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均被以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被驳回。为此,王大妈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自己护理费、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大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与肇事车辆的车主达成赔偿协议,车主已经赔偿王大妈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此外,王大妈属于退休人员,按时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大妈在用人单位工作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由于此时王大妈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其工伤申请未被有关部门认定。原告王大妈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虽仍在被告处工作,但是此后双方之间形成的系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王大妈要求被告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各项诉讼请求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大妈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就是说这些老人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劳动法》只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录用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能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的主体之外。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相关劳动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来找工作,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哑巴亏”,如遭遇老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此外,许多老人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一旦出现纠纷,其加班补偿、解除合同补偿等相关待遇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对此,我们建议广大老年朋友,退休后重返岗位,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合同时,要与单位明确约定好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加班补偿、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增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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