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取代“双规”,今后如何反腐
2018-06-21肖婷婷
华声 2018年3期
肖婷婷

2017年12月26日,杭州市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余建军贪污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余建军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没收并继续追缴赃款。
这起看似寻常的职务犯罪案件,其实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密切相关——此案正式移送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前,由新成立的上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7年3月17日,上城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对余建军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这也是全国首例监察留置案。
不仅是普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是拥有更大权力的政府官员,在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后,也会被采取留置措施一一2018年1月4日上午,四川省遂宁市举行了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大会并挂牌。会后,市监察委员会即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批准,依法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大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小平采取留置措施。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双规”我们听得不少,但留置则更是一个反腐领域的新鲜词汇。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何种情形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需要遵守哪些程序?如何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双规”和“留置”的区别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实践中,“双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利剑作用。数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十八大以来,共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80多人、局级干部8600多人、县处级干部6.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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