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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救护队员培训中队员选派的几点思考

2018-06-17刘明辉

科学与技术 2018年21期
关键词:解决途径培训问题

摘要:通过对兼职救护队员培训工作中由于队员选派不当表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产生原因的剖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几点想法,希望能对日后培训工作的较好开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兼职队员;培训;问题;解决途径

《矿山救护规程》(AQ 1008-2007)(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 km。” 根据《规程》上述规定,铁能集团公司现组建了四支兼职矿山救护队。

《规程》规定:“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岗位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180学时);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 根据《规程》上述规定,铁能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培训科自2006年成立以来,承担起全公司兼职救护队员(以下简称队员)的培训工作。

问题的提出

队员培训工作中,队员选派是最早开始的环节,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本文仅从队员选派这个角度出发,阐述如下几方面问题:培训调学比较困难、队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队员年龄结构偏大、队员体质较差。

问题产生原因的剖析

针对上述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就其产生原因,有如下分析。

培训调学比较困难

培训工作始于调学,如果连学员都调不上来,将无从谈起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

《规程》规定:“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每个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至少由20人组成。(18名队员、1名专职队长、1名仪器装备管理工)目前集团公司四支兼职救护队中的队员全部从本矿保安区人员中选派,本年度参加复训队员中大隆矿队13人、小青矿队17人(且有一个培训完后刚刚调走)、晓明矿队19人、大平矿队12人。上述各队所缺人员中,前三个队均已完成了所缺人员的调学工作,将于11月份开始新队员的初培工作,而大平队因保安区本身人员不多,生产任务较紧,无法抽调队员进行培训,故至今调学未果。

队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

矿山救护理论知识体系比较庞杂,除救护专业知识外,还要掌握矿井通风、开采、爆破、机电、运输等多方面的知识,所以要求队员需要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记忆能力才能很好地掌握救护理论知识。

《规程》规定“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应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规程》又规定:“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每个新招收的兼职矿山救护队员都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目前在册的集团公司四支兼职救护队中队员合计61人,其中达不到上述规定要求的比例高达32.8%,这也给理论知识培训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队员年龄结构偏大

矿山救护的根本任务是抢险救灾,所以《规程》对救护队员的年龄有着严格的规定。

《规程》规定“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应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规程》又规定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服役期间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岁,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超龄队员。(指35周岁以上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每个新招收的兼职矿山救护队员都应在25周岁以下,现有队员中35周岁以上人数不得超过1/3。目前集团公司仅在专业队员的招录中严格执行了此规定,而兼职队员因种种原因,不限制年龄都很少有人主动申请加入兼职救护队员行列,这也是导致兼职救护队员缺编的一个原因,从而间接地也导致了在培训工作中经常出现因队员年龄偏大无法正常参加训练的一个原因。目前在册的集团公司四支兼职救护队中仅晓明矿队和大平矿队能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大平队队员数量严重不足,大隆队和小青队超龄情况严重。

队员体质较差

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抢救遇险遇难人员,这就要求队员自身必须具有一个强健的体魄,这样才能自救和救人,所以《规程》对救护队员的体质有着严格的规定。救护队员的准入门槛之一就是体能达标。即八项体育训练与三项佩带、佩用呼吸器训练项目必须按标准要求进行,按正规方法实施操作,要求每个队员每小项必须合格,如果有一项不合格,就视为不达标。

问题解决的几点想法

通过上述剖析,我们不难看出,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严格落实《矿山救护规程》中关于救护指战员的相关规定:“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通过严格落实这项规定,不仅人员不必全部从保安区选派,可大大缓解保安区的压力,而且也能优中选优,把真正各方面都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的人员充实到兼职矿山救護队伍中来,逐步改变目前这种被动局面,大大提高兼职矿山救护队伍的战斗力。

目前无论从国家到省里到集团公司,对应急救援工作都越来越重视和关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文)中指出,到2012年底前,所有兼职救护队必须取得四级资质。辽宁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辽煤安办字[2010]28号文)中再次强调指出,要求矿山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专兼职救护队,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和制度,配备符合标准的装备和设施。组织培训和训练,并依法申请资质。2012年底前,所有兼职救护队必须取得四级资质。按照上述几个文件的要求,兼职矿山救护队伍的建设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和目标,已经纳入到了正规化的轨道上来,如果本文所述的关于兼职队员培训的问题不提早解决,必然会对2012年底前的兼职救护队四级资质认证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由此看来,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另一方面,要调动兼职救护队员的工作积极性,除了在其它方面为将兼职救护队伍提格为正式四级资质救护队而做许多工作的同时,很有必要考虑落实《矿山救护规程》中关于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的劳动保障问题。《规程》规定:“矿山救护属特殊工种,并从事高危环境工作。救护指战员应享受与井下采掘工同等待遇,并实行救护岗位津贴。救护队指战员凡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应享受特殊津贴。在高温或浓烟恶劣环境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津贴提高一倍。救护队着装按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标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应按井下一线职工标准发放。救护队指战员除执行企业职工保险政策外,应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以前从国家层面就对兼职救护队伍建设没有足够重视,所以兼职救护队伍的劳动保障一直以来并没有按《规程》要求落实。这也从一个方面影响了主动申请成为兼职救护队员的积极性,“兼职风险,不兼职劳动保障”的模式应该有所改观。

结论

综上所述,在兼职救护队员培训工作中,为提高培训效果,满足实战要求,仅从选派队员这个角度分析,对目前这种局面应该有所调整,以适应国家在应急救援方面新的要求,推动整个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作者简介:刘明辉(1971-),1994年毕业于抚顺煤炭工业学校,2011年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注安师,现任铁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培训科长。

(作者单位:铁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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