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心理契约的监理工程师信用治理研究
2018-06-14赵丽丽王雪青宋晓刚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8年3期
□赵丽丽 王雪青 陈 超 宋晓刚
[1.河北经贸大学 石家庄 050061;2.天津大学 天津 300072]
引言
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相互关系中,除正式的雇佣契约对参与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外,还存在“隐含的、非正式的相互期望”,即心理契约。对于心理契约的界定,学者们尚未达成统一的认知,最突出的争论焦点是心理契约的主体。到目前为止,关于心理契约的定义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心理契约是被雇佣人员对契约双方所应承担义务的主观认知,主要学术代表人是Rousseau;另一种观点认为,心理契约是雇佣双方对契约双方所应承担义务的主观认知,主要学术代表人是Guest。本研究从第一种观点的视角进行研究,故监理工程师心理契约主要是指监理工程师对业主所应该履行义务的期望。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心理契约可以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双方的执业行为,同时还能作为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激励手段,敦促监理工程师努力完成业主的预期目标,有效弥补经济契约的不完全性。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建筑市场交易过程中,若监理工程师滥用业主授予的代理权与承包商发生共谋,业主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威胁。而通过心理契约的构建,以“以人为本”的思想激励监理工程师诚信执业,使其心理需求得到满足,能有效防止“信息不对称”消极作用的发生,降低业主的交易成本,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对建筑领域监理工程师信用治理方面的研究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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