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证券法》第86条的法律责任
2018-06-13张朝慧
中国市场 2018年16期
张朝慧
[摘 要]近几年来违规举牌现象频发,上海新梅、康达尔等公司更因此卷入司法纠纷,由此引起诸多争论,《证券法》第86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及其法律责任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根据近年来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大多根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对此,学界存在不同观点。笔者通过分析认为,《证券法》第86条规定了两项义务,分别为权益披露义务和特定期限内禁止买卖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应是《证券法》第193条与第204条。
[关键词]权益披露义务;禁止交易期;责令改正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6.179
自2015年6月A股出现大幅调整以来,证券市场迎来了新一波的收购狂潮,违规举牌现象层出不穷,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举牌”,即依据“权益披露制度”(Block Holder Disclosure),或称为“持股预警信息披露制度”或“股份大量持有信息披露制度”,[1]即指任何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以及之后的增减变化符合法定比例时,该投资者负有依法披露有关情况的义务。
我国现行《证券法》第86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并且禁止投资者在买卖股份达到法定比例后的特定期限内继续买卖(下文中简称“禁止交易期”)。而对于违反这两项义务后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直接涉及近几年来收购案件中两大难题的解决,即能否限制违规举牌人的表决权、能否责令其减持手中非法持有的股份。在下文中,笔者将对这两项义务分别对应的法律责任发表一些个人拙见,以期能为我国的立法及执法现状的改善尽一丝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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