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构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2018-06-12樊崇义
21世纪 2018年6期
关键词:机制
文/樊崇义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8年5月1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主要内容涉及到完善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建构与完善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应明确监委会调查权属性,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为此,2018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案草案公布后,全国各界正在热烈讨论此次修改的各项内容。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中的主要内容是: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此类案件转由监委会立案调查,赋予了监委会调查职权。如此一来,如何对调查权定格定位?调查与侦查关系如何?调查与刑事诉讼公诉如何衔接?案件调查的证据标准与审查起诉的标准如何把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是否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等。这一系列问题必须由刑诉法修正案作出回答,否则,就难以建构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合理建构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应当首先科学界定监委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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