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治背景下司法数据开放共享研究
2018-06-12徐笑菁龚向柏
21世纪 2018年6期
关键词:信息
文//王 燃 徐笑菁 龚向柏

王燃 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 徐笑菁 天津市检察官学院电教部主任龚向柏 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司法数据的开放共享,能有效推进智慧司法体系构建,提升司法公信力,倒逼司法监督机制的形成。目前我国司法数据开放共享程度不均衡,体系不规范,个人信息存在安全风险等问题亟待解决,需要从立法、程序和机制上进行完善,在法治框架内发挥数据最大价值,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并促进司法模式革新。
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运动正在全球范围内兴起。2016年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组织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重大工程的通知》,提出建立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和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体系的要求。目前,数据开放的主体多集中于政府部门,广义上来说司法机关作为一种特殊公共机构,理应在一定程度上开放数据。与此同时,信息化时代“智慧司法”工程的推进,对司法数据进一步提出释放与共享的需求。笔者以法院数据、检察数据为研究样本,通过实证调研、实证分析等方法,归纳我国司法数据开放共享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数据开放共享体系的构建。
司法数据开放共享的意义
司法数据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数据资源。司法数据开放最早可以追溯到“司法信息公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司法信息”开始向“司法数据”转变,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新一代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工程的深入发展,司法数据开放共享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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