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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左传》第三人称代词的句法、语义、语用特征

2018-06-11孙习成2

学术交流 2018年4期
关键词:第三人称左传例句

曹 炜,孙习成2,

(1.苏州大学 文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2.浙江传媒大学 国际文化传播学院,杭州 310000)

近百年来,学界关于先秦时期是否存在第三人称代词*关于先秦时期是否有第三人称代词,学界莫衷一是。《马氏文通》中称第三人称代词为“为语者”,且认为“彼”“其”“他”“伊”“渠”“夫”“之”均有第三人称代词的用法。杨树达的《高等国文法》称第三人称代词为“他称代名词”,并指出古书中的他称代名词有“子、彼、丑、夫”等。章士钊的《中等国文典》中提道:“第三人称之习用者,为‘彼’、‘其’、‘之’等字。”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中则认为:“严格说,文言没有第三身指称词,‘之’、‘其’、‘彼’三字都是从指示词转变过来的”。王力在《汉语史稿》中提道:“第三人称有‘其’、‘之’、‘厥’”等。”且将第三人称定义为“兼指事物的人称代词”。张斌、胡裕树在《汉语语法研究》中谈到上古的人称代词时说:“第三人称代词有‘彼’、‘夫’‘其’‘之’等”。何乐士在《〈左传〉语法研究》中指出:“《左传》的第三人称代词主要有4个,即‘之’、‘其’、‘彼’、‘厥’。”综合了前贤关于这一时期第三人称代词界定的意见,我们认为《左传》中的“夫”也具备了第三人称代词的特点,也应被归入第三人称代词之中。以及有哪些第三人称代词的争议一直存在,这也许与这一时期代词的“兼指”现象有很大关系。《左传》是先秦时期的代表性文献,我们试图通过对《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用法特征的计量考察,来归纳总结先秦时期第三人称代词的句法、语义、语用特征和规律。

据我们考察,《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主要有“之”“其”“彼”“厥”“夫”5个,且这5个代词均存在“兼指”*崔立斌(1989)曾指出:“古汉语中的‘其’、‘之’,通常被看作第三人称代词和指示代词。这种人称代词兼指示代词的现象是中外语言中所罕见的。相反,指示代词兼指称人的现象则是语言中较普遍的。”受崔氏的启发,我们将这种可以兼指人称代词和指示代词或可以同时兼指第一、二、三人称的现象称为“兼指现象”。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兼指”与洪波(1991)提出的“兼指代词”的概念是不一样的,洪氏提出的“兼指代词”是就指示代词的范畴而言的,指既可以指远又可以指近的指示代词。现象。

作为《左传》中出现频率最高的第三人称代词,“之”的兼指现象最为典型。*对于古代汉语中的“之”是否为第三人称代词,学界还没有定论。杨树达曾在其早期的《词诠》中将“之”归入第三人称代词,但之后在《高等国文法》中又不把“之”列入人称代名词,将其归入指示代名词中。郭锡良在其《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的起源和发展》一文中也认同这一观点,虽然他认为“先秦很多用作宾语的‘之’,已经由指示代词向第三人称代词转化,把它理解成现代汉语的‘他’(它),比较顺当”,但还是提出“春秋战国时‘之’已经从指示代词向第三人称代词转化,但并没有完成这一转化过程。”的结论。从郭氏的论述来看,他认可当“之”作宾语和作兼语时很多情况下可以理解为第三人称代词,据我们对《左传》中“之”的考察,可以说《左传》中可以理解为第三人称代词的“之”俯拾皆是,我们认为到《左传》时期,大量的“之”已经具有第三人称代词的性质,应把“之”归入第三人称代词之列。《左传》中“之”兼具人称代词和指示代词的功能,同时作为人称代词又可以兼指第一、二、三人称*易敏(1994)将古汉语中“之”“其”称代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的现象称为“自指”现象,并总结了“之”“其”自指现象产生的原因:“上古汉语第三人称代词不够成熟,‘之’、‘其’自指现象多数发生在讲和、上书、起誓等形式各异的对话场合,对话双方的身份、地位关系或是已然存在的,或是临时构成的,此时说话人的身份往往低于对方。”从《左传》中“之”“其”自指的用例来看,易氏所述是符合当时的语言事实的。,这里我们仅讨论“之”作为人称代词的情况。

《左传》中“之”表第一人称代词的例句共10例,且“之”在句中均作宾语,大多为动宾结构,例如:

(1)将起师,子重曰:“君弱,群臣不如先大夫,师众而后可。《诗》曰:‘济济多士,文王以宁。’夫文王犹用众,况吾侪乎?且先君庄王属之曰:‘无德以及远方,莫如惠恤其民,而善用之。’”(昭公十三年)

(2)叔鱼见季孙曰:“昔鲋也得罪于晋君,自归于鲁君。微武子之赐,不至于今。虽获归骨于晋,犹子则肉之,敢不尽情?归子而不归,鲋也闻诸吏,将为子除馆于西河,其若之何?”(昭公十三年)

(3)吾庸多矣,非吾忧也。且事对曰:“不死伍乘,军之大刑也。干刑而从子,君焉用之?子速诸。”(昭公二十一年)

也有2例双宾结构:

(4)君若惠顾诸侯,矜哀寡人,而赐之盟,则寡人之愿也。

(5)若以先臣之故,不绝季氏,而赐之死。(昭公三十一年)

“之”表第二人称的例句有6例,且均在句中作宾语*何乐士在《〈左传〉语法研究》中提出,“之”代第二人称的例句仅2例,经我们考察,“之”代第二人称的例句共6例,以上是我们列出的何氏遗漏的4例。,例如:

(6)对曰:“告之以临民,教之以军旅,不共是惧,何故废乎?且子惧不孝,无惧弗得立,修己而不责人,则免于难。”(闵公二年)

(7)初,郑文公有贱妾曰燕姞,梦天使与己兰,曰:“余为伯鯈。余,而祖也,以是为而子。以兰有国香,人服媚之如是。”(宣公三年)

(8)子会而赦有罪,又赏其贤,诸侯其谁不欣焉望楚而归之,视远如迩?(昭公元年)

(9)今又杀三不辜,以兴大谤,几及子矣。子而不图,将焉用之?(昭公二十七年)

据张玉金《甲骨文虚词词典》所述,“之”在甲骨文中“就为第三人称代词,可以指代单个人,也可以指代多数人。”[1]刘翔、陈抗、陈初生、董琨在《商周古文字读本》中也指出,“之”在金文中也可指代第三人称。因此,我们猜测,“之”指代第三人称代词应早于先秦时期。《左传》中“之”主要用作第三人称代词,“之”在《左传》中的句法功能分布情况见下表:

句法位置主语宾语动宾介宾双宾定语兼语总计用例数量21 9601269323192 223所占比例0.09%88.17%5.67%4.18%1.03%0.85%100%

早在马建忠的《马氏文通》中就已提到:“‘之’字单用,宾次者其常。”[2]47从《左传》中“之”的句法功能分布情况来看,这一论述是符合语言事实的。《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之”主要在句中作宾语,约占全部例句的98%,且以作动宾结构中的宾语为主,这样的例句有1 960例,例如:

(10)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隐公元年)

(11)夏,遂因氏,颌氏、工娄氏、须遂氏飨齐戍,醉而杀之,齐人歼焉。(庄公十七年)

(12)子尾见强,宣子谓之如子旗。大夫多笑之,唯晏子信之,曰:“夫子,君子也。君子有信,其有以知之矣。”(昭公二年)

“之”在介宾结构中作宾语的例句有126例,例如:

(13)亟请于武公,公弗许。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隐公元年)

(14)初,子驷与尉止有争,将御诸侯之师而黜其车。尉止获,又与之争。(襄公十年)

(15)还如楚,令尹子木与之语,问晋故焉,且曰:“晋大夫与楚孰贤?”(襄公二十六年)

此外,还有93例“之”处于双宾结构中作宾语,例如:

(16)国老皆贺子文,子文饮之酒。蒍贾尚幼,后至,不贺。(僖公二十七年)

(17)公享晋六卿于蒲圃,赐之三命之服。(襄公十九年)

(18)少姜有宠于晋侯,晋侯谓之少齐。(昭公二年)

《马氏文通》中提到“之”作定语的情况时作如下论述:“‘之’在‘为’字后有偏次之解,其他动字后,则‘之’为偏次者仅矣。”[2]48据我们考察,《左传》中“之”作定语的例句共23例,而处于“为”字之后的例句仅有8例,例如:

(19)子颓有宠,蒍国为之师。(庄公十九年)

(20)魏绛多功,以赵武为贤而为之佐。(襄公九年)

(21)楚子次于乾溪,以为之援。(昭公十二年)

其余大多数“之”均处于其他动字后作定语,例如:

(22)公知其无罪也,枕之股而哭之。(僖公二十八年)

(23)履士会之足于朝。秦伯师于河西,魏人在东。(文公十三年)

(24)抑人亦有言曰:‘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牵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夺之牛,罚已重矣。(宣公十一年)

(25)郤至从郑伯,其右茀翰胡曰:“谍辂之,余从之乘而俘以下。”(成公十六年)

(26)或淫于外州,外州人夺之轩以献。(哀公十一年)

关于第三人称代词“之”作主语的情况,《马氏文通》中说:“‘之’字有用为主次者,经籍中仅一二见。”[2]47《左传》中“之”作主语的例句仅2例,且“之”在句中均作主谓作宾句中的小主语:

(27)小人戚,谓之不免。君子恕,以为必归。(僖公十五年)

(28)鱼石曰:“右师苟获反,虽许之讨,必不敢。且多大功,国人与之,不反,惧桓氏之无祀于宋也。右师讨,犹有戌在,桓氏虽亡,必偏。”(成公十五年)

《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之”作兼语的例句有19例,例如:

(29)陈辕宣仲怨郑申侯之反己于召陵,故劝之城其赐邑,曰:“美城之,大名也,子孙不忘。吾助子请。”(僖公五年)

(30)晋人或以广队不能进,楚人惎之脱扃,少进,马还,又惎之拔旆投衡,乃出。顾曰:“吾不如大国之数奔也。”(宣公十二年)

(31)与其射御,教吴乘车,教之战陈,教之叛楚。(成公七年)

除了“之”,“其”也是《左传》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第三人称代词*崔立斌(1989)曾提到先秦汉语中“之”和“其”的区别:“‘其’表示特指,‘之’表示泛指。”。《马氏文通》指出:“指名代词用以指前文者,‘之’、‘其’二字最为习用。《韵会》解‘其’为指物之辞,所谓‘物’者,兼人物言,且兼人己言。”[2]46《左传》中代词“其”也具有兼指功能,其中“其”作第一人称的用例有7例,例如:

(32)稽首而对曰:“臣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贞。其济,君之灵也;不济,则以死继之。”(僖公九年)

(33)民知穷困,而受盟于楚,狐也与其二三臣不能禁止。(襄公八年)

(34)子强曰:“久将垫隘,隘乃禽也。不如速战!请以其私卒诱之,简师陈以待我。我克刚进,奔则亦视之,乃可以免。不然,必为吴禽。”(襄公二十五年)

“其”作第二人称的例句仅2例:

(35)晋州绰及之,射殖绰,中肩,两矢夹脰,曰:“止,将为三军获。不止,将取其衷。”(襄公十八年)

(36)晋人召季孙,献子使私焉,曰:“子必来,我受其无咎。”(昭公三十一年)

这一时期“其”作第三人称代词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郭锡良在《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的起源和发展》中提到:“‘其’字在先秦也已向第三人称代词转化,在某些句子中把它理解成第三人称代词‘他(它)的’更顺当一些。”但也提出:“‘其’在先秦虽然已经由特指代词向第三人称代词转化,但也未完成它的转化过程。它的第三人称代词的性质比‘之’更弱一些。”但据我们对《左传》中的“其”的考察,《左传》中可以理解为第三人称代词的“其”要占全部“其”的一半以上,比“之”的第三人称代词性质更为明显。因此,我们认为对“其”作第三人称代词的情况进行讨论是很有必要的。,《左传》中“其”作第三人称代词的例句共有1 760例,且其句法功能分布情况见下表*吕叔湘曾在《近代汉语指代词》中明确提出:“‘其’字在古代是只用于领格的。”详见吕叔湘著,江蓝生补《近代汉语指代词》,上海:学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14页。:

句法位置主语宾语定语兼语总计用例数量187101 542121 751所占比例10.68%0.57%88.06%0.69%100%

《左传》中“其”在句中主要作定语和主语,且作定语的比重占全部例句的88%左右,共1 544例,例如:

(37)公曰:“君谓许不共,故从君讨之。许既伏其罪矣,虽君有命,寡人弗敢与闻。”(隐公十一年)

(38)栾武子曰:“郑人立君,我执一人焉,何益?不如伐郑而归其君,以求成焉。”(成公十年)

(39)令尹炮之,尽灭郤氏之族党,杀阳令终与其弟完及佗与晋陈及其子弟。(昭公二十七年)

王力在《汉语史稿》中曾提出:“上古第三人称代词不用于主格,同时也不用于主语。”[3]何乐士也曾在《〈左传〉语法研究》指出:“没有用作主语或宾语的‘其’。”[4]而据我们考察,《左传》中“其”常用作主语,从上下文语境以及汉语语法来看,我们没有理由把这些例句从作主语句法功能的例句中排除在外。我们认为一种语法现象的出现绝不是突然爆发的,既然中古时期“其”字作主语等成分的情况大量出现,“其”字作主语应该是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且早在《马氏文通》中就已提道:“‘其”字指名有两用焉,一为读之起词而居主次,二以附名而居偏次。‘其’为读之主次者,或其读为一句之起词,或为一句之止词,或其读有连字而词气未全者。至承接之读,则‘其’字仍居主次,而为接读代字,非此例也。”[2]50据我们统计,《左传》中“其”作主语的例句一共有187例*吴伯方(1980)也认可“其”在上古时期可以作主语的观点,他提出:“三身代词‘其’字能用于主语,早在上古时期已经出现。它能充当句中主语,也能作为主谓词组中的主语部分,因此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只要上文有先行词语,明确提过有关事物,下文为了精简简洁,‘其’字用作主语是十分自然的。”详见吴伯方《上古汉语“其”字用法的几个问题》,《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1期。,我们把“其”作主语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种情况下“其”处于主谓作宾句中充当小主语,这样的例句共117例,例如:

(40)公闻其入郛也,将救之,问于使者曰:“师何及?”(隐公五年)

(41)于是昭公十九年矣,犹有童心,君子是以知其不能终也。(襄公三十一年)

(42)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昭公十四年)

另一种情况下“其”单独作主语,这样的例句共70例,例如:

(43)王赐之命而惰于受瑞,先自弃也已,其何继之有?(僖公十一年)

(44)对曰:“其信!知荦之父,成公之嬖也,而中行伯之季弟也,新佐中军,而善郑皇戌,甚爱此子。其必因郑而归王子与襄老之屍以求之。郑人懼于邲之役而欲求媚于晋,其必许之。”(成公二年)

(45)固问之,对曰:“其为大子也,师保奉之,以朝于婴齐而夕于侧也。不知其他。”(成公九年)

可见,“其”在这一时期存在不少作主语的用例,且“其”单独作主语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其”作宾语的例句较少,符合《马氏文通》中提到的:“‘其’字用诸宾次罕见。”[2]45的结论。但并非没有作宾语的用法。郭锡良在《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的起源和发展》一文中曾提到:“先秦的‘其’,一般只作定语,不能作其他的句子成分。”[5]而据我们对《左传》中“其”的用法的考察,这一时期“其”存在作宾语的用法,《左传》中“其”用于宾次时均处于双宾结构中*吴伯方(1980)也说:“‘其’字用于宾语和兼语,也是先秦时期早有的语言现象。它充当宾语,一般不能单用,或者跟指物宾语一起组成双宾语,或者另带有补语。”详见吴伯方《上古汉语“其”字用法的几个问题》,《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1期。,这样的例句有10例,例如:

(46)申侯见,曰:“师老矣,若出于东方而遇敌,惧不可用也。若出于陈、郑之间,共其资粮屝屦,其可也。”(僖公四年)

(47)若见费人,寒者衣之,饥者食之,为之令主,而共其乏困。(昭公十三年)

(48)尽具其帑,与其器用财贿,亲帅扞之,送致诸竟。(文公六年)

《左传》中“其”也有作兼语的情况,这样的例句共13例,例如:

(49)二十三年春,齐侯伐宋,围缗,以讨其不与盟于齐也。(僖公二十三年)

(50)我先王赖其利器用也,与其神明之后也,庸以元女大姬配胡公,而封诸陈,以备三恪。(襄公二十五年)

(51)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昭公十四年)

对于“彼”是否可以作第三人称代词,学界也是有争议的。王力在《汉语史稿》中曾提到:“上古有一个‘彼’字可用于主语,但是‘彼’字的指示性很重,又往往带感情色彩,并不是一般的人称代词。”[3]258郭锡良在《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的起源和发展》中也提出:“‘彼’是与‘此’相对的远指代词,指示性特别强。”[5]8但《马氏文通》中在谈到第三人称代词时就已作如下总结:“所为语者,惟一‘彼’字用于句之主次,而读之主次则用‘其’字。‘彼’字用于宾次者其常,而用为偏次者则为指示代字矣。”[2]45据我们考察,“彼”始见于金文,方述鑫等人在《甲骨金文字典》中列出了“彼”的两个义项:“第三人称代词,相当于‘他’;指示代词,相当于‘那’、‘那个’,与‘此’相对。”[6]我们由此猜测,“彼”作第三人称代词也应早于先秦时期*赵振兴、李新飞对《周易》中的第三身代词进行了考察,认为:“到西周末年‘其’、‘之’、‘厥’基本上已完成了由指示代词向第三人称代词的转化,而‘彼’仍保留些许远指性,还没有完全完成转指。”从我们对《左传》中“彼”的用例的考察来看,《左传》中有一些“彼”的用例已经明显具有具有了很强的第三人称代词性质,基本上已完成了从指示代词到第三人称代词的转指。详见赵振兴、李新飞《〈周易〉第三身代词考察》,《古汉语研究》,2007年第2期,56-62页。。据我们对《左传》中“彼”的考察,《左传》中“彼”表达第三人称范畴的例句有46例,其句法功能分布情况见下表:

《左传》中“彼”主要作主语,这样的例句有40例,占全部例句85%左右的比重,例如:

(52)子曰:“吾不得志于汉东也,我则使然。我张吾三军而被吾甲兵,以武临之,彼则惧而协以谋我,故难间也。汉东之国随为大,随张必弃小国,小国离,楚之利也。少师侈,请羸师以张之。”(桓公六年)

(53)子尾欲复之,子雅不可,曰:“彼其发短而心甚长,其或寝处我矣。”(昭公三年)

(54)对曰:“楚执政众而乖,莫适任患。若为三师以肄焉,一师至,彼必皆出。彼出则归,彼归则出,楚必道敝。亟肄以罢之,多方以误之。既罢而后以三军继之,必大克之。”(昭公三十年)

“彼”作宾语的例句共4例,其中有3例处于动宾结构中:

(55)子犯曰:“师直为壮,曲为老。岂在久乎?微楚之惠不及此,退三舍辟之,所以报也。背惠食言,以亢其仇,我曲楚直。其众素饱,不可谓老。我退而楚还,我将何求?若其不还,君退臣犯,曲在彼矣。”(僖公二十八年)

(56)为是犯难而来,吾若善逆彼以怀来者。(宣公十七年)

(57)天或者将弃彼矣。(襄公二十七年 )

1例处于介宾结构中:

(58)荀罃不可,曰:“我辞礼矣,彼则以之。犹有鬼神,于彼加之。”(襄公十年)

“‘彼’‘夫’二字用于偏次者,则有指示之意。”[2]46据此,很多学者认为“彼”作定语时应为指示代词,但我们在《左传》中发现了以下2例“彼”作定语的例句:

(59)赵盾曰:“彼宗竞于楚,殆将毙矣。姑益其疾。”乃去之。(宣公二年)

(60)王鲋曰:“子为彼栾氏,乃亦子之勇也。”(襄公二十一年)

第一个例句中的“彼”指的是楚国的鬬椒,在这样的语境下只能理解为“他那个宗族在楚国争权夺利”,且要和后面的“其”相对应,这里的“彼”和“其”均为第三人称代词;第二个例句只能理解为“您如果做他们的栾氏,那就是您的勇士了。”而不能说“您如果做那个栾氏”,因此,这里的“彼”也只能理解为第三人称代词。

据张玉金(2006)指出,“厥”“这个词在传世文献中作‘厥’,在出土文献中作‘氒’。”[7]《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厥”在句中均作定语,这样的例句共8例,例如:

(61)亦悔于厥心,用集我文公,是穆之成也。(成公十三年)

(62)至于夷王,王愆于厥身,诸侯莫不并走其望,以祈王身。(昭公二十六年)

(63)寡君闻楚为不道,荐伐吴国,灭厥民人。(哀公十五年)

但其实“厥”在上古时期不仅仅只可以作定语,也可作其他句法成分。“厥”在上古时期可作主语,例如:

(64)厥诰毖庶邦庶士越少正御事,朝夕曰“祀兹酒”。(尚书·酒诰)

(65)厥既得卜,则经营。(尚书·召诰)

除此之外,“厥”也可作兼语,例如:

(66)亦厥君先敬劳,肆徂厥敬劳。(尚书·梓材)

何乐士在《〈左传〉语法研究》中并没有把“夫”归入第三人称代词之列,但据我们考察,早在《马氏文通》中,马氏既已把“夫”归入“与语者代字”之列,并指出:“‘夫’字间与‘彼’字互用,或单用,惟主次耳,他次则未之见也。用于偏次者,则亦为指示代字,非此例也。”[2]45之后,杨树达的《高等国文法》也将“夫”归入代名词中的“他称代名词”中,且提按语道:“‘夫’古音如罢,‘彼’古音如波,一声之转也。”[8]据我们对《左传》中“夫”的考察,“夫”在先秦时期应可作第三人称代词。《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夫”共8例,且“夫”在句中绝大多数作主语,例如:

(67)夫固谓君训众而好镇抚之,召诸司而劝之以令德,见莫敖而告诸天之不假易也。不然,夫岂不知楚师之尽行也?(桓公十三年)

(68)公曰:“夫不恶女乎?”(襄公二十六年)

还有1例作兼语:

(69)子皮曰:“愿,吾爱之,不吾叛也。使夫往而学焉,夫亦愈知治矣。”(襄公三十一年)

王力曾在《汉语史稿》中提到:“上古人称代词的单复数没有明确的界限。”[3]259那先秦时期第三人称代词的单复数情况是怎么样的呢?我们考察了《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的单复数情况,以期探寻这一时期第三人称代词表示单复数语义的规律。《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单复数情况见下表:

之其彼厥夫单数1 730(77.82%)1 555(88.81%)19(41.30%)6(75.00%)6(75.00%)复数493(22.18)196(11.19)27(58.70%)2(25.00%)2(25.00%)总计2 223(100%)1 751(100%)46(100%)8(100%)8(100%)

《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之”主要表单数语义,这样的例句有1 730例,约占全部例句的77%,例如:

(70)颍考叔为颍谷封人,闻之,有献于公,公赐之食,食舍肉。(隐公元年)

(71)又射之,中股,反队,遂弑之。(襄公二十五年)

(72)公敛阳请追之,孟孙弗许。阳欲杀桓子,孟孙惧而归之。(定公八年)

表复数语义的例句共493例,例如:

(73)与公谋而聘于晋,欲以晋人去之。(宣公十八年)

(74)卫人逆之,妇人哭于门内,送亦如之。(成公二年)

(75)沈尹戌曰:“此行也,楚必亡邑。不抚民而劳之,吴不动而速之,吴踵楚,而疆埸无备,邑能无亡乎?”(昭公二十四年)

(76)第三人称代词“其”也以表单数语义为主,这样的例句有1 555例,约占全部例句的88%,例如:

翼人立其弟鄂侯。(隐公十一年)

(77)既,崔氏之臣曰:“与我其拱璧,吾献其柩。”(襄公二十八年)

(78)阴不佞以温人南侵,拘得玉者,取其玉,将卖之,则为石。(昭公二十四年)

“其”表复数语义的例句共196例,例如:

(79)吾先君新邑于此,王室而既卑矣,周之子孙日失其序。(隐公十一年)

(80)桓公是以纠合诸侯而谋其不协,弥缝其阙而匡救其灾,昭旧职也。(僖公二十六年)

(81)子大叔闻之,曰:“楚王将死矣。使民不安其土,民必忧,忧将及王,弗能久矣。”(昭公二十五年)

第三人称代词“彼”在《左传》中则以表复数语义为主,这样的例句共28例,例如:

(82)司马曰:“彼众我寡,及其未既济也请击之。”(僖公二十二年)

(83)将战,魏舒曰:“彼徒我车,所遇又厄,以什共车必克。困诸厄,又克。请皆卒,自我始。”(昭公二年)

(84)所从必言诸大夫,曰:“彼皆偃蹇,将弃子之命。皆曰:‘高、国得君,必逼我,盍去诸?’固将谋子,子早图之。图之,莫如尽灭之。需,事之下也。”(哀公六年)

“彼”表单数语义的例句共19例,例如:

(85)楚人谓夫旌,子重之麾也。彼其子重也。(成公十六年)

(86)令尹子瑕言蹶由于楚子曰:“彼何罪?谚所谓‘室于怒,市于色’者,楚之谓矣。舍前之忿可也。”(昭公二十年)

(87)不狃曰:“彼为君也,子何怨焉?”(定公五年)

《左传》中“厥”和“夫”均主要表单数语义,例如:

(88)公筮之,史曰:“吉。其卦遇《复》,曰:‘南国戚,射其元王中厥目。’国戚王伤,不败何待?” (成公十六年)

(89)昭子曰:“夫非而仇乎?”(哀公五年)

“厥”和“夫”表复数语义的例句仅有零星几例,例如:

(90)寡君闻楚为不道,荐伐吴国,灭厥民人。(哀公十五年)

(91)子木曰:“夫独无族姻乎?”(襄公二十六年)

王力曾在《汉语史稿》中提到:“凡是现代汉语需用主语‘他’或‘他们’的地方,在上古汉语里就只用名词来重复上文,或者省略了主语。”[3]258名词复说确实是上古汉语中一种常见的表达方式,但我们认为很多情况是为了表达清楚语义而特意为之,第三人称代词的使用是很常见的,尤其是在表复数语义的话语中。当先行词是复数时,名词复说显然就行不通了,且据我们考察,只有少数是直接省略主语的。这应该也是第三人称代词“彼”表复数语义情况更多的原因之一。且看以下几个例句:

(92)王叔之宰曰:“荜门闺竇之人而皆陵其上,其难为上矣!”(襄公十年)

(93)对曰:“伯有侈而愎,子皙好在人上,莫能相下也。虽其和也,犹相积恶也,恶至无日矣。”

(94)文嬴请三帅,曰:“彼实构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厌,君何辱讨焉!使归就戮于秦,以逞寡君之志,若何?”(僖公三十三年)

第1例用“其”来承指前面的“荜门闺竇之人”,第2例中用“其”来承指前面的“伯有”和“子皙”;第3例用“彼”来承指前面的“三帅”。

除了句法、语义角度对第三人称代词的确认,我们还可以从认知学的角度来确定我们的观点。根据韩氏理论,“人称代词域中只有第三人称代词才可当文内词语照应的重任。”[9]而这种“照应”关系又可以分为“表层回指”*赵振兴等(2007)将第三人称代词的这种回指分为内指和外指两种,内指是指“所指对象在语句中能找得到,外指所指对象在语句中找不到,而存在于语句之外的客观环境或言谈现场。”我们认为,赵氏所说的“内指”与这里所说的“表层回指”是一致的。详见赵振兴、李新飞《〈周易〉第三身代词考察》,《古汉语研究》,2007年第2期,56-62页。和“深层回指”两种类型。在表层回指中,建立回指应具备两个条件:在语篇中有明确的回指词所指的先行词;回指词在人称、性、数上与先行词保持一致。《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大多数都以这种表层回指的“照应”关系存在,例如:

(95)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桓公三年)

(96)徐仪楚聘于楚。楚子执之,逃归。惧其叛也,使薳泄伐徐。(昭公六年)

(97)椒举娶于申公子牟,子牟得戾而亡,君大夫谓椒举:‘女实遣之!’惧而奔郑,引领南望曰:‘庶几赦余!’亦弗图也。今在晋矣。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彼若谋害楚国,岂不为患?(襄公二十六年 )

上述例句中的“之”“其”“彼”分别承指前面的先行词“公女”“徐仪”“椒举”。吕叔湘曾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中指出:“人称代词只有称代作用,而没有指别作用。”[10]之后,很多学者依据代词是否只具有称代作用来判断一个代词是否为第三人称代词。我们可以发现,表层回指关系中的代词只具有称代性,而不具有指别性。因此,《左传》中处于表层回指关系中的代词应具有第三人称代词的性质。

深层回指有赖于语境因素的介入,所指对象在语句中找不到,而存在于语句之外的客观环境和言谈现场。《左传》中处于深层回指关系中的代词较少,例如:

(98)及朝,则曰:“彼虎狼也,见我在子之侧,杀我无日矣。请就之位。”(哀公六年)

(99)既败,王使谓之曰:“大夫若入,其若申、息之老何?”(僖公二十八年)

(100)不僣不滥,不敢怠皇,命于下国,封建厥福。(襄公二十六年)

以上例句中的代词“彼”“之”“厥”均没有承指对象出现,要依靠语境来判定所指的对象,但其中的代词也只有称代作用,没有指别作用,那么,这些代词也就是真正的第三人称代词了。

总之,《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主要有“之”“其”“彼”“厥”“夫”5个,其中“之”“其”最为常见。

从《左传》第三人称代词的句法特点来看,“之”“其”都可兼指一二三人称,这一时期第三人称代词“之”在句中绝大多数作宾语,“之”在句中作定语时并非以处于“为”字之后为主。《左传》中“其”在句中主要作定语,常用作主语,且“其”作主语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情况下“其”处于主谓作宾句中充当小主语,另一种情况下“其”单独作主语。“其”用于宾次时均处于双宾结构中。《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彼”主要作主语,且我们在《左传》中发现了“彼”作定语的情况,第三人称代词“厥”在句中均作定语,“夫”在句中绝大多数作主语。

从《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的单复数语义情况来看,第三人称代词“之”“其”“彼”“厥”“夫”均可表单复数语义,除了“彼”之外,“之”“其”“厥”“夫”均主要表单数语义,“彼”表复数语义的情况更多一些。

从认知学角度来看,《左传》中第三人称代词在句中的“照应”关系可以分为“表层回指”和“深层回指”两种类型,且以表层回指为主,但无论是表层回指还是深层回指中的代词,都只具有称代功能,从另一面反映出这些代词在这一时期已经基本上已完成了从指示代词到第三人称代词的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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