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劳动合同中的“雷区”要小心避开
2018-06-11
时代风采 2018年5期
关键词:企业

具体工作实践中,因劳动合同约定不当引发的劳动争议并不少见。小编带你了解几种常见约定不当的情形,为你支招如何避免这些“雷区”并提供相应建议!
工作地点约定过于模糊、宽泛
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全省范围内;有的约定为公司的所有经营地域,或子公司、分公司,公司注册地或者分支机构注册地;还有的将此项约定为 “劳动者同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随时安排到其他地方办事或者完成任务”等。
上述约定过于模糊、宽泛,其所约定的地点其实存在不确定性。发生争议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会认定这种带有不确定性的约定对劳动者显失公平,最终在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认定上会以其现有的实际工作地点为准。一旦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到别的工作地点,会被认定为工作地点改变,企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议: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性质、公司整体布局、公司关联企业的需要、公司发展可能搬迁的情形等,约定两三个确定的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在需要时应当服从安排,并可以在上述工作地点范围内进行调整。
试用期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当主要集中在试用期的约定方面,如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仅约定试用期而无劳动合同期限、多次约定试用期、约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延长试用期、在不应当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下约定试用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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