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下的刑事诉讼制度
2018-06-07宋睿
卷宗 2018年9期
关键词:改革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理念的提出,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背景、变化等内容的介绍,简述对“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认识。
关键词:侵权刑事诉讼;审判;改革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严格司法”这一概念,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任务和举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便是司法体制改革当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一、“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提出背景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分别为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却基本上是处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的。也就是说,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实际运作当中,侦查机关一直处于较为强势地位,其权力过大且对其并没有足够的制约。这就会使得刑事诉讼的主体的地位和关系发生一定的错位,容易从源头上产生一些有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行为。这种配合有余却又制约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负责办案的人员对后续的审判过程不够重视,在收集一些关键证据时出现遗漏、违法收集或者未依法移送等现象,这就会导致很多进入庭审阶段的案件无法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法定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很难对此类案件作出更加具有公信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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