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探析
2018-06-07宋炜
卷宗 2018年9期
摘 要:自从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宣布确定修改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国内被首次纳入到法律的范畴中以来,引发的巨大的反响。如今五年过去了,该规则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却陷入了应用少、应用难得困境之中。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无法有效实行的法律规范仅仅只是纸上的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本文笔者将从法律规范着手,详细分析排非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建议意见。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司法实践。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述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按照美国学者施乐辛格的解释,就是指法律实施官员(警察)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被排除或者导致证据不可采的证据规则。
这项规则的渊源一般认为是源自美国,1792年3月1日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就有对非法搜查以及公民自身不应受到无理搜查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可以理解为美国宪法精神并不认同案件调查人员通过不法的手段取得证据以达到结案审判的结果。
而在我国国内,排非规则则是处于萌芽阶段,尽管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通过第十五、第十七和第十八条相继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相关的规定并没有很具体的操作性,在实际司法应用之中困难重重,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二、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无需自大,但也无需过于自谦,相较于建国初期,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跨越,近些年来,全国人大也在不断的对一些热点问题作出法律修改和新的法律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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