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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浅析

2018-06-07杨茂

卷宗 2018年9期

摘 要: 终生监禁制度有防止腐败和替代死刑两项功能。 终身监禁制度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 設立终身监禁符合减少死刑的潮流。死刑在短期内是无法废止的,因此可以在保留死刑的当今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 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死刑改革

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上针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了终身监禁制度。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 对终身监禁制度适用的标准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终身监禁制度开始于2015年11月1日,白恩培成为中国世上第一个被终身监禁的人。终身监禁制度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者的激烈讨论,有人认为终身监禁制度属于“反腐利器”,但反对者认为终身监禁制度比死刑更残酷。如何更为理性看待终身监禁制度,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思考分析。

一、 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

“两高 ”《解释》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第一,适用对象只是贪污罪和受贿罪。第二, 贪污受贿的数额需特别巨大,两高《解释》中对其数额规定为三百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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