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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2018-06-07范莉君

卷宗 2018年9期

摘 要:认罪认罚制度制度的使用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应根据量刑建议与量刑指导文件,结合事实与证据作出量刑裁判,在符合成立要件之要求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从罪行种类、量刑情节与量刑标准方面进行限定,并保障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简易程序

一、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界定和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一个很权威的定义,因此我们对于这项制度的理解只能从其字面上来理解。

公正是我国刑事诉讼一直强调的原则,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对公正的过分重视,反而忽略了司法效率也是很重要的。“认罪”,学界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研究者认为,认罪认罚应当是先在程序上具有法律的意义才能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及其形式产生作用,同时认罪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被告人在侦查、起诉、起诉阶段的供述不应具有程序法的意义,只能对程序和形式产生影响。客观上,被告人必须将客观事实如实坦白。只有主观和客观的条件都具备才是认罪;但也有学者认为,所谓供述,只指被告在正式法庭上所作的指控,从另外一个方面看需要被告者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意识,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有罪。

所谓认罚,其表现形式即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愿意接受的刑事处罚。它有两层含义:第一,被告人对于接受何种处罚是清楚的,如果被告人对于将要面临的处罚不清楚,不明白,那么就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义上的认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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