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对州县官吏亲属的保护
2018-06-07吴晓倩
卷宗 2018年9期
关键词:保护
摘 要:南宋统治阶级对州县官吏亲属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官吏亲属犯罪时多有从轻量刑的现象,另一个表现是限田外免役。判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维护法律的地位和保护官吏亲属权益之间作出权衡。
关键词:名公书判清明集;州县官吏亲属;保护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涉及官吏亲属的书判有24例1,“亲属”一词的范围特别广泛,书判中出现最多的是对官员直系血亲的保护。包括官员后人犯罪之后从轻量刑、限田免役、周济落魄的官吏后人等多种方式。其中,有13例官吏后人犯罪的书判明确指出从轻量刑并作出判决,这个比例较之其他存在量刑的书判是非常高的。对州县官吏亲属的审判,多数书判有明确的从轻字样——“姑从末减”、“姑从轻引荫末减”、“从轻”、“族有仕宦,秪从轻”等。
一、对犯罪的官吏亲属从轻量刑
《为恶贯盈》2一例,骆省乙是一方豪横,“胁人财,骗人田,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于公讼,巧于鬻狱”。判官仅“将其同恶之子,决竹篦编管,姑欲开其自新之路”。但他并没有忌惮,仍为恶贯盈,最后判官“以系修武郎之孙,姑从末减,勘杖一百,编管南康军”。
豪横,作为霸凌一方的恶势力,一直是地方官吏重点打击的对象。判官蔡久轩到任之初,就因饶、信两州“顽讼最繁,奸豪最甚”,下了禁令治理豪横。骆省乙为恶贯盈的行为,一开始并没有予以实际的处罚,只对“同恶之子”予以“决竹篦编管”的处罚,给骆省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