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反恐战争的法律基础
2018-06-07刘茜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5期
刘茜
摘 要 本文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分析美国反恐战争的法律基础,讨论911恐怖袭击能否构成一项“战争行为”,从而分析美国反恐战争是否能援引自卫权作为依据。
关键词 反恐战争 国际人道法 自卫权
2001年10月7日,在遭受基地组织恐怖袭击后不到一个月,美国开始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标志着美国正式发动所谓的“反恐战争”。美国发动阿富汗战争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有两个:第一,联合国的“授权”: 联合国安理会先后于2001年9月13日和28日全体一致地通过了两项关于打击恐怖主义袭击的决议,即第1368号和第1373号决议。虽然安理会的决议中使用了“一切手段”(包括武力手段)的措辞,但是不同于1990年海湾危机中安理会通过的关于授权使用武力的第678号决议:“授权各会员国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支持并履行安理会第660号决议和其后的各项决议,恢复该地区的和平与安全,除非伊拉克在1991年1月15日以前完全履行了安理会的各项决议”,前者决议中并没有“授权”二字。第二,集体自卫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一个国家行使自卫权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时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此外,在习惯国际法上,自卫权行使还要遵循“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美国行使所谓“自卫权”的第一个条件,即基地组织所策划、实施的恐怖袭击能否构成宪章所称的“武力攻击”,也就是说911恐怖袭击能否构成一项“战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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