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角度看“碰瓷”行为
2018-06-07潘梦瑶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特征
摘 要 随着社會经济的不断发展,“碰瓷”现象的出现带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起来。尤其是近年来,“碰瓷”手段的不断翻新,“碰瓷”群体从个人到团体,带来的恶性影响愈演愈劣。而“碰瓷”行为不仅被道德所谴责,更重要的是这种社会现象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将其纳入刑法的视野予以谴责和非难。本文,将从“碰瓷”的定义及特征出发,来简要探讨一下当前刑法上对于该行为存在的定性争议及如何适用法律。
关键词 碰瓷 特征 定性 适用
1“碰瓷”的定义及特征
“碰瓷”是清朝末年没落的八旗子弟平日里手捧一件“贵重”赝品瓷器,行走于闹市街巷。然后瞅准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使手中的瓷器随即落地摔碎,于是缠住车主按名贵瓷器的价格给予赔偿。“碰瓷”现象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化。现代的“碰瓷”已呈现团伙作案的趋势,在一些大城市的人,叫“职业碰瓷党”。而作案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由破瓷碗改成了主要以交通事故侵犯其自身安全为谎,性质更加恶劣,多为团伙作案,如敲诈不成,马上会对事主进行殴打并转化成抢劫、抢夺,严重地侵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代的“碰瓷”行为应当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第一,“碰瓷”行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某一行为貌似“碰瓷”行为, 但行为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碰瓷”行为。诸如拖欠工资之类的事情时有发生,很多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利用“跳楼”、“自杀”等手段作为要挟,以此来索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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