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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考

2018-06-07方琴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对性的解放,同性恋再次成为被讨论的话题。伴随着各国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呼吁,同性恋者的身份也将得到社会的认可,同性恋者对于婚姻的诉求也终将实现。中国的同性恋群体在逐步增多的同时意味着不能够置之不理,是时候对此类边缘群体采取对策,给予这部分人稳定的婚姻关系。

关键词 同性恋 同性婚姻 合法化

作者简介:方琴,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33

一、同性恋的产生渊源

自进入20世纪以来,同性恋这个带着各种“颜色”的词进入视野。对同性恋更为广义的表述称之为“鸡奸”,用“鸡奸”代指同性恋实为不妥,“鸡奸”还包括替代性性行为和强迫性行为,而同性恋是指男或女对其同性产生性反应,被同性所吸引并对自己身份的一种认可,由此可窥,同性恋在本质上与替代性性行为和强迫性性行为大相径庭。对于在部队或监狱以及之类闭塞的场所,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而诱发的或者说是不得已选择与同性进行性交,这样一种性行为称之为替代性性行为,其本人还是异性恋者,只是将“性行为”当成“快活”的载体,以满足自己对性爱的渴望。所谓的强迫性性行为是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强迫同性与自己进行性交以达到快感,更多的是存有报复或羞辱对方的心态。

早在古希腊时期,成年男性会与少年发生性关系,人们希望用同性爱人组成军队,柏拉图的《会饮篇》中说:“让一个城邦或一支军队完全由情人和爱人组成,就会治理的再好不过,人人都会互相争着避免做丑恶的事,努力做光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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