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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的几点思考

2018-06-07宓炯娥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部分罪刑中规定了加重犯的情况,比如抢劫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再比如强奸致死等,对于这类犯罪结果形态的判断,理论界始终存在着许多的分歧,但不可否认该种犯罪形态确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在分析了“结果加重犯”和“犯罪未遂”概念的基础之上,具体从如何认定未遂状态展开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犯罪未遂 刑法

作者简介:宓炯娥,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32

在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中都涉及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并且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支撑和体现。比如在德国刑法中,如果犯罪者诱拐未成年人最终导致了该未成年人死亡,则构成了结果加重;再比如日本刑法规定中的伤害他人致人死亡,也属于结果加重的一种。可以说所有的学者都肯定“结果加重”这个状态的存在,但是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理论界则存在着分歧。我国的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未遂犯的处罚问题,而是否应肯定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则关系到能否运用该条总则的规定,对犯罪者采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方式,因而有必要对该问题展开深入的思考。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结果加重犯的涵义

虽然多年以来一直有“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仅是存在于刑法分则的不同条文之中,对于这个名词具体的涵义,理论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在法律中也无法找到详细的解释,因而大家对此也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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