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文献综述
2018-06-07黄尹暄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关键词:标准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土地征收成为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其具有强制性、补偿性和广泛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目的的规定存在矛盾,关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规定存在不足,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性违法,导致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利益受损,并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 土地征收补偿 范围 标准
作者简介:黄尹暄,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20
一、引言
土地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问题,梁慧星认为,征收制度本质上仍是民法制度,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应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 王利民认为,只有在作出补偿的情况下,征收行为才具有正当性。 刘爱军认为,补偿额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但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无论在补偿范围还是补偿标准上,都亟待完善。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学者普遍认为,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过小。王太高对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征收补偿范围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各国都对土地自体价值进行了补偿,并且因土地征收产生的附随损失通常也能得到补偿,但附随损失的补偿范围各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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