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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

2018-06-07孙坐堂陶艳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孙坐堂 陶艳华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此决定的提出,是检察机关在诉讼外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正确认识其重要意义,研究该项工作在国内的范围、概念,结合国内外经验对比,才能有效开展监督工作。

关键词 行政行为 违法行政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孙坐堂,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部,副主任,研究方向:法学;陶艳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部,科员,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94

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念及理论依据

(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

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为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对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所进行的法律监督。这个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的全面统一实施。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授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就是要在行政领域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2.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惟一行使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3.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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