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方向及路径探讨
2018-06-07刘巧玲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在我国已是一种普遍现象,政府法律给我的运行机制业已初具规模,在政府的决策与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这项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暴露出很多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政府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中的作用,影响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关键词 政府 法律顾问 运行模式 发展路径
作者简介:刘巧玲,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本科,职称:正高,研究方向:法理学、国际法学、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77
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实践
我国最早的“政府法律顾问”出现在民国初期,中央政府陆续招聘了作为当时中央政府法律顾问的日本法学家,帮助修律大臣沈家本编制法典。民国以后,多名外国专家先后受聘为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顾问,继续从事法律编撰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周恩来总理提出指示,要在机关、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室。同年,国务院法制局根据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按照报告要求,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陆续着手建立法律顾问机构,我国法律顾问制度诞生了。
新时期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开始于改革开放的初期。上世纪80年代初,比较前沿的北京、天津、辽宁等地方政府率先开展法律顾问的聘用活动。1981年,天津市政府最早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北京市政府于1983年也成立由法学专家、经济学专家、科技工作者组成的专家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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