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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2018-06-07张还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品格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频繁出现的一个关联性难题,长期以来,在英美的刑事审判中发挥着基本证据规则的作用。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品格证据却无确定的适用规则。本文从品格证据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立法及司法现状,浅略分析了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性,并提出规范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规则 适用

作者简介:张还,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68

一、引言

品格证据,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某些品格或品格特征,并推论其依照该品格或品格特征行事的证据。著名的英美证据法学家Peter Murphy认为,此处的“品格”有三层含义:一个人在其所在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一个人所具有的实施某种行为的倾向性;一个人历史上曾经经历的特定事件。此种说法已成为该领域的理论通说。

品格证据规则,即诉讼参与人的品格在证据规则中如何适用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以排除合理怀疑为原则的刑事诉讼中;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主要基于证据优势原则,这一原则决定了在民事案件中,对于品格证据的适用比较宽泛。由此,本文主要讨论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严格适用规则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通常以如下两种方式进行分类:以证明的主体身份为标准分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证人的品格证据;以证据的证明内容为标准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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