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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务中的电子证据问题

2018-06-07马梦鸽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赋予电子证据以新的内涵,电子证据总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发展的。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贯彻已有的证据规则,并根据电子证据的特征予以变通和针对性实行新的认定方法。我国要加快专门技术部门的建设,同时加强机构间、国家地区间的交流合作,更高效更好地解决电子证据提取认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 电子证据 检察实务 证据固定 证据认定

作者简介:马梦鸽,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67

随着电子商务和通讯工具的发展,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各国相继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认定作出了法律规定。我国三大诉讼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电子设备的数量和设备利用率提高,意味着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资料数量快速增加。网络平台和即时通讯软件几乎涵盖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证据包含的内容可以在多方面说明案件事实,佐证相关主体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

目前,电子证据取证和认定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缺乏统一的规范;另一个是侦查技术与电子技术之间存在差距。犯罪手段在不断更新,针对这些新的手段,相关的部门必须及时更新侦查检验的技术,以适应现实需要。

一、 对电子证据的说明

电子证据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一般使用广义的概念以扩展概念的涵盖力,即表现为电子形式的证据都被视为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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