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研究
2018-06-07余玉豹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与诉讼地位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借鉴发达国家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以期进步。
关键词 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 执业权利 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余玉豹,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62
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水平更体现出现司法公正的建设和社会文明的水平。原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2015年8月20日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可见其重要性。
一、辩护律师权利与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又称“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帮助产出正义的结果,其更为重要的任务在于控权,正如霍姆斯大法官名言“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的多”。尤其是在行使诉讼程序中,通过控辩双方的对峙,由控方通过不断地堆砌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罪行的存在及其大小,再由辩方不断地质疑其证据的合法来源以及充分性等帮助被告人,这种程序规则的设定,其最终目的还在于控制侦查机关的恣意妄为,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
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等冤假错案的产生令我们反思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应有作用的缺位,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往往被检察院、法院先入为主所忽略,而公安机关更是先入为主地朝着先有犯罪嫌疑人,后有证据的方向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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