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衔接必要性研究
2018-06-07崔馨予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需要将犯罪行为人与社会隔离的刑事处罚,其惩罚的主体是被起诉判刑的犯罪分子。但是由于它并不是监禁刑,而是一种矫正机制,这使它可以被作为一种矫正措施予以广泛适用。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机关在对做出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需要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检查。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无疑需要巨大资源消耗;但是如果将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于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社区矫正的制度便利也可以帮助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教育。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帮教体制 附条件不起诉
作者简介:崔馨予,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未成年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60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一直是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若想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最主要和最根本的方法是综合治理整体的“社会环境”。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心智不成熟,容易遭受来自社会的不当诱惑。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来说,单纯的法律方法不见得有作用。所以社区矫正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的有利方面尤为突出。《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了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职责和监护人的管教职责,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二者并不能很好促进未成年人更好的改正和完善自己。
依据我国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受以下类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我国可以实行社区矫正:第一,被裁决管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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