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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选举纠纷案件产生原因及解决途径

2018-06-07王仰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选举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纠纷未能纳入司法救济程序,如确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公布选举信息、不登记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等。当事人就这部分纠纷诉讼至法院,法院会不予以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文认为应完善选举法的司法救济程序,将这类选举纠纷纳入司法诉讼程序,特别是纳入行政诉讼程序。

关键词 选举权 被选举权 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开放课题:完善《选举法》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zzwm029。

作者简介:王仰飞,北京联合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47

《选举法》实施过程中,有两种纠纷解决的司法救济程序,一是确认选民资格的民事特别程序,二是破选举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这两个程序不足以解决目前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产生的纠纷,如确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公布选举信息、不登记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等,目前的选举法对这部分选举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缺失。当事人就这部分纠纷诉讼至法院,法院会不予以受理,或驳回起诉。选举程序是否公正、合法,直接关系着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实现;完善选举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更是人大选举的法治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为此,这类纠纷应纳入司法救济程序,特别是纳入行政诉讼程序。

一、法院不予受理的选举纠纷典型案例

(一)选举机構不登记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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