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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三权分置”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2018-06-07杨叶段思敏苏智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杨叶 段思敏 苏智军

摘 要 学界对于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如果土地经营权被定性为用益物权的话,可能会存在着违反“权能分离”理论和“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逻辑推理的困境。是以,可以在根本上将土地承包权看作是“准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经营权,以满足特定的社会需求,为三权分置建立合理的法律理论基础。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經营权 法律性质

作者简介:杨叶、段思敏、苏智军,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44

农村原本一直是两权分离的模式,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但是近些年来,大量的农民从农村向城镇转移,城镇化的结果使得农民不再经营自己的承包地,致使农村大量土地闲置。另一方面,两权分离的局面使得农户经营规模较小,不利于扩大土地的利用率,形成规模经营。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共中央在2014年到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要求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之上,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形成三权分置的新格局。不过,虽然在政策上建立了农地三权分置的模式,但是在法学角度对于新设立的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却一直存在很多争议。

一、关于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的争议

三权分置的理论核心在于将原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一个土地经营权,在原本属于村集体和农户的权利之外新增设一个他人及于农村耕地的第三个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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