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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湿地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2018-06-07张亚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湖北省湿地资源丰富独特,但湿地保护形势刻不容缓,湿地保护应以法治为保障。立法必须关注立法定位,重点界定湿地概念,明确立法目的,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划清湿地资源权属等问题。在坚持环境保护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勇于创新,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衡平利益冲突,突出法律的有效性,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关键词 湿地保护 立法 生态补偿 利益衡平

作者简介:张亚伟,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35

湖北省地处长江中游地区,汉江与长江相汇于江汉平原,河网密布,湖泊云集,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湖北省境内湖泊主要分布在江汉平原上。面积百亩以上的湖泊约800余个,湖泊总面积2983.5平方公里。 湖北省湿地资源丰富而独特,这也使湖北湿地保护在全国湿地保护格局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围湖造田等围垦现象,以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不断扩张,使湿地面积急剧减少。根据第二次湖北省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湖北省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与2005年第一次调查相比,仅100平方公顷以上的自然湿地就减少了10.9万平方公顷。湖北省湿地保护不容乐观、刻不容缓。

加强我国湿地保护必须以法治为保障。目前,我国湿地保护方面仍然缺乏专门性的立法,只是在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现行相关法律中有一些涉及湿地保护的具体规定,法律保障作用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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