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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018-06-07石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制度,为实务中离婚中对非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但现行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依然有欠缺,有问题和不足,也因此而成为制约制度作用发挥的因素。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离婚 过错损害赔偿 过错

作者简介:石毅,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30

对婚姻的态度,从最初的谨慎排斥离婚,到尊重双方的意愿肯定离婚,我国公众之观念已有了大幅转变。与此同时,离婚率在不断攀升。离婚的原因是多元的,或者是双方感情不和,或者是存在其他难以克服的障碍,同样也存在因一方的过错如出轨等而导致的离婚。

一、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概括论述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界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而言,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存在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过错,进而导致对方权益受损,并且婚姻关系因此而破裂的,应该要求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进行赔偿的制度 。对婚姻法律关系的保护,是婚姻法的应有之义。在婚姻关系内,双方应该遵循法律的要求、履行法定的义务,尤其是要避免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之设立,重点就是以法律之约束惩戒力,来对不尊重婚姻,不爱护婚姻,不珍惜配偶之错误行为进行惩处,对婚姻内无辜的一方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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