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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条例》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2018-06-07杨敏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欧洲国家联盟(以下简称欧盟)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的缔约方,就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措施通过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条例》(以下简称《欧盟ABS条例》),其有益的立法经验和内容对我国在2016年加入议定书后如何落实议定书的内容,协调国内法律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 《名古屋议定书》 《欧盟ABS条例》 立法启示

作者简介:杨敏,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26

一、《欧盟ABS条例》 的具体内容

欧盟作为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的地区,秉持着贸易和双赢的观点,致力于遗传资源产品的研究和利用。 2011年6月23日,欧盟签署了《名古屋议定书》。由于当时欧盟并没有直接调整ABS的综合性法律,与ABS直接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也是寥寥无几。根据议定书的要求,为了有效地履行国际义务,同时应对议定书可能带来的经济影响,欧盟于2014年4月16日通过了511/2014号法令,即《欧盟ABS条例》,该条例对各成员国普遍适用,同时优先于其国内关于ABS的相关规定 。由于该条例没有完整的规定ABS的每个方面,因此各成员国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国内立法进行补充和细化。但从整体上看,《欧盟ABS条例》使《名古屋议定书》在欧盟层面上实现其目标成为可能,条例规定的具体措施保证了欧盟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公平公正地获取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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