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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消费者保护规则概述

2018-06-05杨迎迎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准据法

摘 要 国际私法中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是与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相符的。国际私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这既符合人权保护的要义,又符合经济健康发展的要义。国际私法相关规则的设置既要特殊,又要全面,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 涉外消费者 法院管辖权 准据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1 涉外消费者的界定

国际私法层面对消费者的保护,其显著特征就是将涉外消费者与国内消费者区分开来。而涉外消费者的界定,我们首先应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入手。韩德培先生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而所谓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或内容这三个要素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韩德培先生的这一观点也是我国判断民商事案件是否具有涉外性的主流判断观点。我们如果将这种三要件式的方法套入涉外消费案件的判定中,未免考虑的过于简单。尤其是在惯常居所地与消费者的国籍国不一致时,消费案件的涉外性更是容易被忽略。

2 国际私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规则

2.1法院管辖规则

在国际私法中,涉外民商事争端提起诉讼的第一个重要步骤就是确定法院管辖。国际私法中的法院管辖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私法中所涉及的法院管辖冲突通常是国与国之间的,而不是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级别、地区法院间的管辖权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管辖权确定是解决国际民商事冲突的第一步,走出了第一步,才能走出第二步,也就是法律适用问题。管辖权确定会对后续的法律程序的开展产生重要影响。究其原因是在国际私法中,每个法院适用的法律具体内容与程序是不同的。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是为各国普遍适用的一项规则。依据此规则,一旦管辖法院确定,那么法院便依照本国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依照本国的法律来进行适用法的选择。因而,结合法院管辖确定了法律适用法,从而确定了案件所最终适用的实体法。在确定涉外消费案件的管辖法院时,我们应当考虑涉外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即如何能让消费者明确迅速地找到合适的法院管辖,如何让最后确定的管辖法院能够更好的適用法律,能够更好的使自己的判决得到有效的认可与执行。总而言之,国际私法在管辖权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就是要做到让消费者能够最方便、最实际可操作地选择到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的管辖法院。

2.2准据法适用规则

2.2.1涉外消费合同之债的准据法

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毋庸置疑就是在法律适用方面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早在 14 世纪意大利学者就有提出,尔后,法国学者杜摩兰再次提起,这项原则从而引起世界的普遍关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现已成为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受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以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涉外合同领域,依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已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最普遍与最首选的方法。但是在涉外消费合同方面,基于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国际上普遍对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选择做出了限制,从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形成一定的保护。

2.2.2涉外消费侵权之债的准据法

总结目前的国际私法立法,可以知道在涉外消费侵权之债的准据法适用问题上,有这样几个最重要的连接点来确定:侵权行为地法律、惯常居所地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处理涉外侵权案件的传统方法。具体到涉外消费侵权案件中,可以分为两类。在国际涉外消费侵权案件中,坚持传统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主要的适用规则是不能很好地保护到涉外消费者的,这可以从涉外产品责任事件的国际私法立法实践中看出。在涉外消费侵权之债中,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都一直不断地受到国际私法的关注。然而,在涉外消费侵权之债中,产品责任只是涉外消费侵权之债的一部分,涉外消费除了产品以外,还包括各种服务,如旅游、教育、交通服务等。但是通过实践可以证明,在产品责任以外的涉外消费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法作为首要的适用原则也是不适合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商对买方、用户或旁观者因缺陷产品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或伤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国际私法的发展已突破形式正义,而向实质正义发展,其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确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涉外消费越来越普遍,而对涉外消费者的保护却远不如全球化的发展那么迅速。国际私法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要对涉外消费者有个正确的判断,即以实质性因素判断。准据法的正确适用是国际私法中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方式,但连接点的设置应当灵活化,并充分体现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在关注准据法的适用对消费者的保护时,也不应当忽视法院管辖、统一实体法、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

作者简介:杨迎迎,女,汉族,河南济源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硕(法学)。

参考文献

[1] 屈广清.论保护弱者的国际私法方法及其立法完善——以冲突规范的保护方法为中心[J].法商研究,2006(05):45-48.

[2]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02):115.

[3] 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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