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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与保障

2018-06-05何敏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立案刑事诉讼法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不断提高的人权保护意识,犯罪行为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无论是出于对保障社会的惩罚,或者是对人权的保障,这些全部都是根据刑事犯罪人而扩展的,但让人难过的是与犯罪行为关系十分密切的被害人却一直被人们所忽视。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现状,对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缺失进行阐释,并对保障被害人权利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F370 文献标识码:A

1刑事被害人概述

在法律学里面有许多重要的概念,“被害人”就是其中的一个,在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诉讼地位。而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启动条件之一,他(她)与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应给予保护和尊重的中心人物,他(她)的权利也是完全独立并且不可代替的。许多的学者将被害人分别从广义上和狭义上进行了阐述,其中对于广义的解释,它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种被害人种类:个人、团体和社会。

2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法律地位的对比

2.1法制大环境下的演变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在我们国家古代,被害人就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随着国家权力理论的强化,国家公权力的干涉就代替了以个人复仇的报复方式,这时被害人地位也就降到最低。近代,当有关专家对被害者更加深入的了解时,他的地位不断地发生变化,身为一起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判决一方的诉讼人,其訴讼权能否可以被有效落实,逐渐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所关注的问题之一。

2.2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针对被害者诉讼地位这件事上近几十年来做了很大变化,1979中国《刑事诉讼法》认为,被害人只是这个案件的参与者,案子的最终结论对其存在密切联系,但是不可以独自的进行诉讼,在法律中并没有赋予其当事人地位,在权利保护上与被告人有明显的差距,在二十世纪末修改装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清楚指出当事人即为被害人,然而中国最近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并不都是当事人,在诉讼构造中还是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

3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现状与分析

就长期的发展来看,刑事法学的研究可以说基本就是从被告人的角度开展的,注重的是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受到了一次伤害,在诉讼的过程中还可能再一次受到伤害。刑事诉讼这个的制度创设历来看重对其被告人这个权利确保,被害人的权利还是会这个社会有形以及或无形其剥夺,

4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与设想

4.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规定的不足

4.1.1立案侦查阶段

在中国的司法应用中,尽管法律给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监督权,但是鉴于侦检关系等等原因,常常难以起效。进行实际操作时,公安局收到检察院的立案传票时可能会有滞后性立案或者立案不积极等状况。某些检察院将会监督公安局立案更是不会出现逮捕和起诉流程。在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上,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申请处理上也是大有差别。

4.1.2审查起诉阶段

如何保证受到伤害的人的法律层面的地位,一些涉及到刑法方面的犯罪行为上,法律对受伤害的人权利保护存在疏漏。特别是受害人在防止二次伤害的举措的制定上,中国相关法律在没有允许批捕疑犯或者没有对这疑犯采取强硬限制的必须通知受害人。我国公诉变更为自诉案件内被害人权利规定有关内容也有所缺漏,若其选取进行自诉过程,因为其承担有举证责任往往无法胜诉。

4.1.3审判阶段

缺少受害人参加的司法流程权利规定,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确定开始审判日期之后,需要把司法机关的诉讼书副本最晚在开庭10天以前送到被告手中。但是一点也不说被害人有关信息,因此这种问题在被害人还有被告人进行诉讼所指明罪行上面仍究是不对等的。

4.2对规范和优化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证条例的意见

4.2.1侦查阶段

完善法律对人权的规定是保障被害人权利不可忽视的工序,而在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却一直是被忽视的。作者认为在出现案情之后,不论相关机构是否处理被害人的报警、指控,身为被害人都享有知情权,相关机构应该出具处理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准备实施的措施不但要通知其嫌疑人的家属,还必须要告诉被害人。

4.2.2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法》表明受害者在侦查的这些环节可以有很多诉讼的行为,包括有权再一次勘察和核定,找取全新的证据,可是如果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因此并不是很完备。所以在将来的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给予受害人对案件提起上诉的权利,对现阶段执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一个补充。

4.2.3审后程序

案件最终审理后还有一些执行上的问题更改处理,至少在三个方面侵害的被害人的权益:

(1)忽视了被害人对刑罚执行的知情权。

(2)忽视了被害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权。

(3)忽视了被害人对刑罚执行的建议权。

基于此类原因,我国立法应该在这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作者简介:何敏1993—),女,汉族,贵州仁怀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参考文献

[1]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 周国均,宗克华.刑事诉讼被害人诉讼地位之研讨[J].河北法学,2003(01):40.

[4] 张剑秋.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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