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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2018-06-05

中国水运 2018年4期
关键词:機构天津港海事

天津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天津港内船舶防污染的一系列事宜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了部分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罚3万元罚金。《规定》明确天津港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以及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的船舶需铅封排污设备,违者由海事管理機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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