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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开放融合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

2018-06-02

国防科技工业 2018年5期
关键词:军工体系生产

周 华

开放融合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是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方面,是装备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现实形态。探索建立开放融合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能摸清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特有规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新军事变革的要求,优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组织结构;能充分发挥需求规律牵引作用,促进装备需求、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需求互通互动,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二者关系协调发展。

当前,开放融合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还没有形成系统和实质有效的措施,在探索前进、深入发展的道路上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宏观层面。资源的统筹和利用在军工核心能力建设与装备需求、民品规划、产业政策、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之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国防动员体系、军队保障体系之间还存在着不足,需要进一步强化全局性统筹规划。二是中观层面。国防科技工业内部衔接不够,国防科技工业深化改革任务依然艰巨;各军工集团之间尚未实现良性互动,有相当数量的军民技术不能实现一次性开发,各部门习惯从局部角度支持高新技术发展。三是微观层面。评价机制上,还未形成系统、完整、科学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评价方法和手段;监督机制上,对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监督还没有完善;激励机制上,尚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激励作用,特别是还没有做到以履行合同为主体;装备价格上,仍在执行的定价方式未能着眼当前形势的变化,与建立开放融合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不相适应。装备经费使用效率上,目前装备研制、生产、使用保障等单项费用分为三大模块,基本无关联,导致装备系统全寿命周期费用的不相容和装备采购各阶段工作的相互脱节问题。

以上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开放和融合构建。因此,构建开放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既要有科学的顶层设计,也离不开实际工作中的纠偏努力。

夯实开放渠道

一是军转民渠道。军转民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装备维修保障走开放融合发展道路辐射效应的体现。一方面,要健全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军工单位内在动力,如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军工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转化纳入军工集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军转民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要优化定密解密制度,充分释放军转民潜力。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军工技术定密解密制度,建立分类、分级的定密、解密标准和程序,鼓励军工企业采取技术转让、合作开发、二次开放等方式,推进军用高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另外,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调动军转民积极性。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国防知识产权的要求,制定有关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的政策措施,尽快建立合理的国防知识产权转移的利益分享机制。二是“民参军”渠道。“民参军”是实现开放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的重要渠道,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平战结合的有效手段。一方面,要打破阻碍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的准入退出壁垒。如简化“民参军”审批项目,优化审批程序,着力在基础资源共享、保密资格认证、军用技术标准、优惠政策补贴、税收直接减免等方面下功夫;打破固化在位军工企业特殊身份的退出壁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斩断各种不合理的既得利益链条,还原在位军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该具有的本来面目,使之真正与民口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另一方面,精心培育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的“民参军”主体。如消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领域的在位军工企业和“参军”民口企业的差别性待遇,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领域竞争失败的民口企业进行适度补偿等。另外,科学评估、谨慎拓展、集中监管新兴“民参军”领域。如有针对性地遴选民口企业资源,科学评估与国家核心安全利益的关联程度,切实将不涉及国家核心安全利益的新兴“民参军”领域列入备选目录;依法对新兴“民参军”主体的行为进行实时的集中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其行为效果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一致。三是军民双向渠道。“军民双向”是开放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发展的重要意义所在,是避免重复建设,实现“一份投入、两份或多份产出”的重要渠道。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政策,促进高新技术和先进生产工艺在军民间流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另一方面,加强军民通用标准化建设,理顺军工内互保、军民通保关系,促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军民双方通用性较强、具备一定条件要求的装备科研生产,可实施装备保障资源的军民双向流动。

完善融合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融合发展,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技术上的融合。使用共同的劳动力、设备、技术、工艺及原材料等资源,研发和生产军民通用或准通用品,实现军品与民品的科研生产一体化;采用现代一揽子先进制造技术,使用共同的劳动力、设备、技术、工艺及原材料等资源,研发生产军事专用品和民品,实现军民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一体化;以技术关联为基础,同一企业在不同的生产线上或不同的工厂里分别生产军民品;最终军品产业链各环节向全社会开放,由全社会共同完成。二是资金上的融合。开放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要求从投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资金来源和属性来考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融合程度。通过资金融合,既可以解决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又可以使民口资金找到“出路”,派上用场,产生效益。对于资金构成的投资主体,各自的投资动机、投资意向、投资范围和投资行为机制各不相同,可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分阶段、分层次、分类型加以区分,集中多元化投资主体的资金使用权,来鼓励和引导多种资金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使不同的投资主体聚合于同一企业之中或联合投资于同一项目,从而实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协作和联合,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管理上的融合。规划计划上,依据长远战略目标和当前资源条件统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发展。体制机制上,构建开放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组织机构,理顺机构之间相关运行机制,尤其保证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为开放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法律政策、管理实施等提供支撑。法规政策上,制定融合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法规政策,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技术融合提供法律依据,遏制破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扰乱运行秩序等不法行为,为有益于开放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发展的相关活动提供保护。管理手段上,通过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决策、组织、调节、控制和激励,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技术融合提供服务,确保开放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发展目标实现。

健全运行环境

一是市场环境。良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环境是开放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健康运行的根本保障。营造和培育开放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环境,就是为获取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武器装备及装备保障服务,而有意识地培育合格的竞争主体,建立健全适应竞争性采购的各项制度,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构筑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平台,建立有序、适度竞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市场。二是法律环境。配套的法律法规是开放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健康运行的基础保障。应依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实际,对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不同层面如何执行,如军工企业、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范围、条件和方式,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功能定位,协调机构和相关机制建立健全等问题,制定相关法规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理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的各种关系,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开放融合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高效有序。三是政策环境。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开放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健康发展的动力保障。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改进完善政府投资方式,在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同时,加大采用投资补助、事后补偿等方式的力度。对于军工企事业单位和以军品为主营业务的民口单位,利用军工技术转民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修改完善国家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政策,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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