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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2018-05-30张可飞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西塞罗中国政法大学古罗马

张可飞

西塞罗的重要贡献不在于自然法思想的开创或者整理,而在于他把自然法思想集中用于法学实践领域,和专门用来讨论法律问题,以至于开创了系统的自然法的法学体系。

西塞罗(MacrusTulliusCieeor,公元前106年一公元前43年)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思想史一个非常重要的代表人物,他不但是一个著名的具有古希腊学养的哲学家、文学家,还是一个积极参与到当时的政治和法律经验实践的政治家和法律学家。他出生在罗马东南地区的一个骑士家庭,自幼生活优越,接受良好的教育。公元前79年到公元前77年,西塞罗曾经在雅典游学,主要师从斯多亚学派,学习哲学和修辞学。学成后回到罗马担任律师,凭借雄辩的口才和渊博的学识很快头角峥嵘,声动上流社会。随后,又投身政治领域,凭借出色的才能先后担任财政官、市政官、法官、执政官、总督等职务,并且与当时像凯撒、庞培、安东尼、克拉苏斯、屋大维等等当时主要的历史人物之间有深度交集。公元前63年,因为果断有效地镇压了以民主派领袖卡提利那为首的暴乱,西塞罗走向了政治生涯的巅峰,并因此被元老院授予“祖国之父”的光荣称号,但是后来,由于坚持共和理念而被政治对手忌恨,最终在反对安东尼的事件中被刺杀,并且头颅和手被卸下,挂在他之前经常发表演说的广场上曝晒示众,下场可以说非常悲惨。

西塞罗一生写作一百多篇,可谓著作等身,但是真正流传下来的包括残缺的作品在内却仅有58篇1,其中《论法律》、《论共和国》、《论义務》等作品比较集中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从学术的源流上讲,西塞罗大体上接受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亚学派等古希腊哲学家们所谈论的有关神、理性、自然或自然法等概念,以及由这些概念所构成的“神灵创世说”的本体论思想框架,亦即:“神”才是这个世界是最高概念,它开创并宰制宇宙万物。“理性”代表智慧、意志、思维能力,神是最高理性之所在,并把理性赋予人。“自然法”作为稍微次一级的概念,出自于神,但是相对于“人”和人世间的“法律”而言,又可以说是与神等同的、用来表示世界本原、始基或规律性的概念。相形之下,西塞罗的重要贡献不在于自然法思想的开创或者整理,而在于他把自然法思想集中用于法学实践领域,和专门用来讨论法律问题,以至于开创了系统的自然法的法学体系。具体而言之,这一思想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自然法是最高的正义

不同于尘世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是尘世一切法律的基础,是宇宙理性之所在;而法律来源于自然,是参照自然法制定的,符合自然法的法律才是善的法律,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就是恶法。可以说,自然法是制定和判断法律的标准和法则,如西塞罗曾说“如果不存在自然,便不可能存在任何正义。”2“法律源于自然”3,“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4“让我们对法进行论证时从那最高的法律开始”5, “没有哪个问题比深刻地理解我们出生是为了正义,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更重要。”6“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但它不会无必要的对好人行命令和禁止,对坏人以命令或禁止予以威召,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裹读,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7与此同时,西塞罗又强调,“我们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凭自然标准。”8“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9

自然法权威来自于神和人的共同理性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乃在于它产生产生于神的理性,“要知道,存在过源自万物本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它成为法律并非始自它成文之日,而是始自它产生之时,它是同神明的灵智一起产生的。因此,真正的第一条具有允许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的朱庇特的正确的理性。”10不仅如此 “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11

神的理性确立了自然法的存在,但是人的理性从认识论角度确保了自然法是可以被每一个人认知的。西塞罗进一步论证道,“既然这神明的灵智即是最高的法律,同样,当人具有完善的[理性时,这理性即表现在]哲人的思想中。”12“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的实现,便是法律。”13、而事实上,人拥有法律既是神对人的用意,也是人区别于动物拥有社会文明的标志。“在如此众多种类的生物及其各种不同的天性中,只有一种人具有理性,能思维,而其他一切生物则缺乏这种能力。”14“神明正是这样创造和装备了人,希望人成为其他一切事物的基础。”15而正是因为“那独一无二的、使我们超越于其他动物的理性,那使我们进行推测、论证、批驳、阐述、综合、作结论的智慧,毫无疑问是大家共同具有的”16,因此自然法才能映射于每一个人的心灵,成为达成权利共识的基础。

自然法提供了基本的权利保障

自然法是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密切相联系的。“因为自然赋予所有的人理性,因此也便赋予所有的人法。苏格拉底经常公正地诅咒第一个把利益与法分开的人,因为他认为这是一切不幸的根源。”17因此, “公民个人应该享有同其他公民公平、同等的权利生活”18“任何人都不要伤害他人”;“为了公共利益使用公共所有,为了个人利益使用个人所有。”19

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每个人都分享神的理性,所以“如果自然要求人们关心他人,不管那人是谁,只是根据同一样的原因,因为他是人。”20根据远近亲疏远来划分权利的高低是违背自然法的指引的, “有些人的说法是荒谬的;他们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夺取父母或兄弟的什么东西,但是对其他公民则是另一回事。这些人认为,不存在任何由于共同的利益而与其他公民的法权关系和社会联系:这些看法会破坏公民社会的所有联系。还有人认为,应该关心自己的公民们的利益,对于外邦人则不必关心。这些人会破坏人类的共同联系,并且随着这种共同关系的消除,善行、慷慨、仁慈、公正也都会被彻底破坏;应该认为,破坏一切的人是一些与永生的神明对抗的裹读之人。”21西塞罗在当时甚至堪称激进地主张,作为人类的一员,即便即便最下等的奴隶也应当享有人权,“甚至对处于最下层的人也应该保持公正。最下层的地位和命运是奴隶的地位和命运,有些人关于奴隶的提议是很对的,他们要求像雇工那样使用奴隶,即让他们劳动,同时提供应提供的东西。”22

法制是平等的必然要求

西塞罗认为,国家必须是民众的事业,因为“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23“作为同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应该在权利方面是相互平等的。”24“为了能享受公正,人们总是立道德高尚之人为王。……制定法律的原因与拥立国王的原因是一样的。要知道,人们一向追求的就是权利的平等,而且不可能存在另样的权利。如果他们从一个公正而高尚的人那里达到了这一点,他们便会心满意足了。既然未能达到这一点,因此便发明了法律,让它永远用同一个声音和所有的人说话。”25“法律是公民联盟的纽带,由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平等的”26,“一切都应处于法律的作用之下。”27

正是出于这样的政治和法律理念,西塞罗痛恨官员蔑视人民权利不当行为;他恰当地指出了暴政的危险,如果“把我们的权利由法治变成暴力”,那么结果是不堪设想的, “我们将不得不依靠恐惧来维持我们对那些到目前为止一直主动服从我们的人的统治。”28这样的情形,即“当所有的人处于一个人的暴力压迫之下,既不存在任何法的纽带,也不存在任何意见一致和联合的社会即人民时”将根本不能继续成为国家,因此时刻有动荡、混乱和崩溃的危险。29正是因为所持理念不同于独裁制、贵族制、民主制,他设想出来“第四种国家体制”,30强调权力应是合法的, “官员的职责在于领导和发布正确的、有益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政令。猶如法律指导官员,官员也这样指导人民,因此完全可以说,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31

总之,将古希腊晚期道德为中心的自然法,转化为罗马时期法律为中心的自然法,是西塞罗的重要贡献,也正是因为如此,造成了罗马法的繁荣和为后世政治文明的发展奠定不可磨灭的基础。

1[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前言部分。

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201。

3.[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97。

4.[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201。

5[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90。

6.[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94。

7.[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20。

8.[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202。

9.[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220。

10[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218。

11[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89。

1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218。

13[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92。

14[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92。

15[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94。

16[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95。

17[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96。

18[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121。

19[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121。

20.[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269。

21[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269。

22.[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45。

23.[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9。

24.[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46。

25.[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195。

26.[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46。

27.[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263。

28.[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25。

29.[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26。

30.[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41-43。

31.[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255,

参考文献:

1、[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北京大学哲学系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北京大学哲学系.西方哲学原著选读!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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