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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联动 依法治超

2018-05-28

中国公路 2018年9期
关键词:公路主体法律

长期以来,公路超限运输问题一直是交通部门及公路行业难以根除的“毒瘤”,其造成的折损公路使用寿命、影响公路交通安全、扰乱公路运输市场等危害,严重制约了我国向交通强国迈进的步伐。对此,国家及地方政府层面不断出台新法律新政策,从超限的源头治理到事后处罚等形成一系列操作规范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治理了超限运输行为,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要完全落实超限治理的法律政策,彰显制度功能,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执法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形成主体之间的联动协作,以最优化做好超限治理工作。

超限运输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在现实中,公路运输往往存在车辆既超限又超载的现象,从而导致各方执法主体均有对超限超载行为的执法权。执法主体的不统一,容易发生行政执法纠纷,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执法效率,厘清超限运输各方主体法律关系成为治理超限问题的关键。在超限运输法律关系中,通常涉及四方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简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公路经营企业以及公路使用人。因超限治理的对象直接指向公路使用人,对各方主体的考量同样应当以公路使用人为中心展开。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使用人的关系

关于超限行为本身的治理,我国《公路法》第8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条赋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行政管理的职能,公路管理机构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监管超限运输的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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