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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2018-05-26蒋凯

卷宗 2018年10期

摘 要: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是司法实践中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以具体案例为研究对象,探究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探讨法律原则适用的限制条件,以及法律原则的适用的过程中的媒介。

关键词:法律原则;适用;司法裁判

1 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适用

1.1 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在“郭福英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法院以违反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了繁荣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进而否认了郭紫燕的购买行为可以对抗蔡福英债权的执行。

在“华晋、上海晋航有限公司与戴军的房地产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华晋公司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向戴军退还投资款及投资款的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华晋公司违约以及支付违约金的的判决正确,后又对华晋公司主张的情势变更原则经行了分析,认定华晋公司的主张不成立,使得判决更具说理性以及信服力。

上述两个案件,判决中直接以违背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进行了决断,但是说理的过程过于简单,只是描述为违背该原则,而认定了民事行为的性质,是否有滥用诚实信用的嫌疑,值得我们去探讨。

1.2 法律原则在司法适用的问题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是可以适用的,但是不同法官对于法律原则的适用因为个体的认知差异,会有不同的判断,故而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因为法律原则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法律原则在适用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滥用的情况,甚至可能会出现出现“法官造法”的情况,这就得突出适用法律原则时严格的适用条件。其次在适用法律原则时,裁判者裁判理由过于简单生硬,缺乏必要的说理,缺乏信服力与可接受力。

2 法律原则适用应遵循的限制性条件

法律原则适用应该遵循哪些限制性条件呢,舒国滢教授提出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有三:“穷尽规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和“具有更强理由”。苏治教授与舒国滢教授他们都认为适用法律原则需要穷尽规则,还要充分说明理由。苏治教授另外提出需要选择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同时还要反应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反应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与舒国滢教授提出的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有相似之处,在结合上述法学家的观点,本文提出以下几点。

2.1 顺序限制

法律原则的适用需要遵循着相应的顺序的要求,顺序限制要求是穷尽法律规则,即法官在现有的法律规则中,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才能考虑法律原则,在选择适合的法律原则后,才能适用该法律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有规则要依规则。也就是说,在裁判的过程中,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就要依据该法律规则。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或者存在着数个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着冲突时,就需要适用法律原则。

2.2明文限制

在适用法律原则时,一定要适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即选择成文的法律原则。出于法律的可信赖性,不允许法官适用不成文的法律原则,这一方面提现了法的可知性,另一方面可以限制法官的权利,避免法官裁判的任意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2.3目的限制

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阳光,必须使司法裁判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司法的目的是正义,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在具体案件中,存在法律规则的时候,但该规则适用于该案时判决结果显然很难让人接受,也就是让人难以理解以至于在情感上难以接受,或者说法律存在谬误时,即存在错误,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就要适用法律原则。

2.4 说理限制

一份好的裁判文书的标志是裁判有充足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法官在裁判中必须为法律原则的适用的法律原则提供充足的法律论证。为了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防止“向一般条款逃逸”。故法官在追求正义的同时,应该对运用法律原则是否正义进行充分的阐释,以期达到个案的真正正义,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3 法律原则适用的媒介

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在适用中会出现问题,即便法官在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严格按照前文所述的限制条件,但是法律原则的适用作用于具体案件中时,也要有媒介的参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应该以何种中介作为原则与具体案件之间的桥梁呢?应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法,使得不确定的法律原则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变得相对确定,使得抽象的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变得具体。何种法律方法可以作为法律原则适用的媒介呢?舒国滢教授提出解释可担此大任,有学者认为解释和推理双管齐下,才能使桥梁更为坚固。但本人认为解释、推理和论证三足鼎立,才能使得法律原则的适用一片坦途。

法律解释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还体现在法的实现的过程中,所以法官在作出司法决定之前要明确法律规定的内在和外在含义。同样法官在依据法律原则作出司法裁判前,也需要正确确定法律原则的含义,这就是法律原则适用的媒介,即解释。即需要法官进行权威性的解释,来统一人们的理解,同样通过解释来解决适用法律原则过程中存在的规范冲突和弥补法律的漏洞。因为法律可能存在某些滞后性,解释同样可以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推理的功能不在于获得新的认知,而是为了法律原则的适用的结论提供正当理由,在法律原则适用的限制条件中有一条是更强理由,论证正是为了提供更强的理由,以寻求原则适用正当性。由于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在法律原则适用时需要进一步分析和阐述,保障法律的公正与正确。

法律论证同样重要,论证的过程就是辩论的过程,就是在辩论中寻求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过程。它要求法官、律师或当事人等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辩论。法律论证分为两个部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虽然是两个证成的过程,但是这两个证成不可分割。在裁判中法律原则适用也要进行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的目的在于裁判结果是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中推理出来的,外部证成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原则选择的正确性。换言之,就是说服听众,讲法说理。由于法官的思维具有主观性,为了防止法官专断,就要求法官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进行说理,而这些理由也必须能够被证立。论证的要求复杂,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法官,避免裁判的任意性和专断性,最终法官的行为符合法律。

通过解释,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变得相对具体,也就相对解决了原则的不确定性问题。即法律原则的具体化过程。在具体案件中,通过推理和论证,案件的合理性和正义性才可无可辩驳。法律原则的适用的媒介正是使得裁判具有合理性。解释、推理和论证的过程即为确定具体法律原则的适用,解决原则和规则,原则和原则之间冲突的过程,换言之,就是在各种冲突中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法律原则适用也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适用过程中要找到最佳化命令,归根结底就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

4 结束语

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的目的在于实现个案正义,但是最终还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确保司法的公正,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形成个案规范,但是司法又不能被司法实践所左右。

参考文献

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J].苏州大学学报,2004(6):18-20.

苏治.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探讨[J].理论探索,2007(6):146-149.

孙春增.法理学要义[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137.

作者简介

蒋凯(1993-),男,汉族,山东菏泽,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