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贸易货物的航空运输问题
2018-05-21钟海亮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1期
钟海亮
摘 要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领域的《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在其第18条中完整确立了针对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的相关管理制度。针对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的重点判定基准是货物承运人对货物的整体掌管过程;此番“掌管”的业务内容是属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总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宗旨,需依照货物托运经办人约定、承运方对货物的管控形态等因素钦定其具体含义。在货物尚处于整体航空运输历程的辅助运输环节、替代型运输环节中时,通常也被视为处于航空运输业务的运作期限之内。我们国内航空管理部门应当更改和完善航空运输作业期间的判定基准,补充取代运输的相关规定,由此来拟定和优化我们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期间的相关管理制度。
关键词 航空运输 业务期间 掌管 配合运输 替代运输
中图分类号:F752.6 文献标识码:A
上世纪二十年代集中协调国际航空运输领域某些管理章程的公约(下面简称作“《华沙公约》”)及上世纪九十年代集中协调国际航空运输某些服务章程的公约(下面简称作“《蒙特利尔公约》”)都在其第十八条第一款内容中作出明确规定,航空货物如果因毁掉、丢失或受到伤害而遭受损失,凡是引发其受损失的原因存在于航空运输过程中情况下,其货物承运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见,判定货物承运人负有关联责任的首要条件之一,是要求货物受损情况出现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业务运作期间之内。……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