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环境下版权的技术措施保护
2018-05-21王珂欣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类的生活正经历着脱胎换骨式的伟大变革,而信息网络的进步给著作权法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1990年通过,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对于进入21世纪后的互联网发展无法预期,所以在网络作品保护上留有很多空白。实践中对于某些网络作品能否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存在很大争议,正因为如此权利的保护不够充分及时,网络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
“信息网络的巨量数据流、高度流动性、非物质性三大特征,使得传统著作权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信息技术与信息手段发展的需要。信息内容和载体的可分性使知识的专有性不再明显,信息交换的迅速快捷使著作权的时间性受到挑战,电子信息服务和应用的全球化对著作权的地域性形成了威胁。”网络版权需要技术措施的保护以及权利限制正是因为它与传统著作权相比,有五大区别:
1、网络发展快速、法律保护滞后
2、无地域性
3、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4、网络作品传播方式特殊
5、专有性弱化
“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同时,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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