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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2018-05-21苏玫霖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智慧法律

一、正义观下的法治思想

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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