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有关规定
2018-05-21梁娅文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产品
梁娅文
关于专利侵权赔偿额的有关规定,国外的一些国家通过自己的探索建立比较完善化、系统化规定,对完善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有关规定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德国
德国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规定没有以专门法的形式出现,而是在《德国民法典》之下直接规定的。具体的计算方式通过解释《德国民法典》而形成。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上采用了三种方式,分别为:专利权人的损失、专利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合理许可费。
再具体的实践中第一种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很少被采用,因为这样会要求权利人公开自己的损失率,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侵权人一般会提出反驳,权利人需要聘请专家对损失提出独立的调查报告,交由被告质证,会耗费大量的实践和成本。
以专利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赔偿额是基于公平的考量,对于权利人的损失做出补偿。在适用这种方法计算损失时需要考虑侵权人的收入和成本情况。在确认销售收入时考虑消费者购买侵权产品的因素,同时根据涉案的专利在整个产品的销售中所占的价值比例,来作为确定收入的基础。在成本的确定上,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是能够扣除的,只有能够直接计入侵权产品的成本才能够扣除,和侵权产品有模糊联系的成本不允许扣除。例如,在专门为了生产侵权产品而购入的原材料,这时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人将不会花费这部分的成本,在这时产生的原材料费用才能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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