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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的问题及法律监管

2018-05-21王亭玉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控股集团母公司体制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模式下,金融全球化成为一种趋势。国内国外都在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转变,在这一背景下混业经营成为当下的焦点。就我国而言,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出现,但是我国对金融控股集团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从法律的层面上缺乏关于金融控股集团的相关立法和监管体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有必要确立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和完善相关立法和监管体制。

关键字:金融控股集团;分类;存在问题;法律监管

一、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及分类

(一)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

由于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其概念模糊不清,所以我国目前在理论界有些學者称其为金融控股集团,如张望认为,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通过产权等为纽带,在母公司或核心机构控制和影响下,由多家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和多家非金融机构,形成按照共同利益目标协调运作、主营金融行业、规模庞大的联合体。陈一来认为,金融控股集团是指母公司通过控股手段参与各个有限责任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而组成的公司形态。其中有限责任子公司包括商业银行和非银行组织。有些学者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或出资额达到可以主导经营之程度并实际参与他公司之经营者,该公司即为他公司之控股公司。还有些学者把金融控股集团与金融控股公司不加区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通过集团控股,在集团统一领导下,金融业在整个企业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并提供多元化服务的企业集团。其特点主要是金融控股集团以控股经营为主要形式;集团具有相当的经营规模,能够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集团内各个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实体,各个子公司分业经营,母公司通过对各子公司控股的形式来实现集团层面的混业;子公司虽受母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影响,但具有一部分的经营自主权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金融控股集团的类型

根据设立金融控股集团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

1.以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而成立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类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通过子公司或直接由母公司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这种类型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典型代表是中银集团和光大集团;2.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类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由母公司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其典型代表是中信集团;【1】3.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类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改革升级后,通过子公司或者直接由母公司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在我国这类典型代表是中国平安集团;4.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我国境内近几年涌现出许多产业资本控股、参股金融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如新希望。

二、我国金融控股集团面对的风险及立法现状

(一)金融控股集团面对的主要风险

1.脆弱性风险,现代金融企业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的资产规模非常庞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领域,然而金融资本又具有虚拟性,对于规模巨大的金融机构来说,一旦出现某一方面的危机,就会像多米诺现象一样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2.传递性风险,金融控股集团传递性风险分为有形的财务传递风险和无形的声誉传递风险。前者是指一个金融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在通过发放贷款、投资、提供担保等形式挽救其他陷于财务危机的金融机构时自身也面临着风险。后者是指当其子公司出现信誉危机时会牵扯到整个金融集团。3.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金融控股集团规模庞大、集团内部机构和内部交易又具有复杂性,使得集团上下容易导致信息沟通不及时从而产生信息不对称风险。4.资本短缺风险,金融控股集团采用控股的形式进入多个金融领域,这样很容易出现资本短缺的风险。

(二)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概念,金融控股集团的相关立法也不完善。对于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由中央银行进行统称,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其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没有实质性的监管体制。现有的相关文件大多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行为做原则性要求,但是对于金融控股集团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还是模糊态度。【2】

三、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法制环境需要完善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处于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经营体制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经营过度时期。我国目前迫切需要有相关法律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界定标准,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其运营和发展予以引导和规范。

(二)监管体制需要升级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各自职责、权限的划分及其协作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从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大致可分为四种:第一种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的高度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第二种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的双层多头的监管体制;第三种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分别进行金融监管的单层多头的监管体制;第四种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需要的双峰式和牵头式监管体制。【3】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朝着双峰式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即根据监管目标设置两类金融监管机构,一类负责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风险,另一类对不同业务行为进行规范运作和监管。

四、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对策建议

首先,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明确规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机构、监管程序、监管方为、监管手段措施和监管责任等。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是金融控股集团向前发展的法律后盾,使其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中安全、高效的运作。

其次,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笔者倾向于建立混合金融监管体制,设置两类金融监管机构,各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保持监管规则一致性,发挥各自的优势,降低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避免监管的真空和重复监管。

再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要保障风险管理的集中性和职能的独立性,这样使风险在其可预测范围内。风险管理活动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风险统一管理、集中控制、分层负责,风险管理人、管理机构和人员独立于业务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最后,完善金融市场,提高金融创新能力,金融控股集团能够良好发展要依赖于高水平的金融市场和创新环境。我们要深化金融改革,继续推进金融市场的市场化改革,改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王俏茹、安琪、殷翠萍:《我国具有金融控股集团背景的商业银行发展路劲研究——以中信银行为例》,载《金融财税》,2015。

[2]陈道富:《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若干思考》,载《上海金融》,2004(9)。

[3]姚军:《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模式选择及治理结构的再造》,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8)。

作者简介

王亭玉(1990-),女,山东栖霞人,烟台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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