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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审视与重构

2018-05-21刘恒旭韩雪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刘恒旭 韩雪

摘 要: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议论一直保持的高热度说明了其刑事诉讼的地位水平。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行了新一次议论和修改,且收到整个学术界的高度重视。该文章通过新型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入手,进行初步介绍,并就新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意义进行说明,以进一步说明新刑诉法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审核以及重构等工作。通过对新刑诉法下非法证据排除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审查标准和重构建议。

关键词: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审视与重构

引言

非法证据一次来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从出现至今,经由社会法律制度的逐渐优化完善,已经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刑法制度,并被大众社会所接受。我国于2012年3月4日就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行了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改善,并对证据制度和人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本文从我国法律体系入手,对法律包含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行优化处理,并提供些许建议。

一、何谓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采用有助于提高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和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司法人员的非法证据收集,取证方式要合法。所以,在进行不合法不正当取证工作之前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作人员的犯法几率。这种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民主监督,对于案件的真实情况也能做到快速查明。而一些非法途径收集到的证据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有效性,取得的证据则不能作为可用材料。尤其在如今,法治社会大环境下的社会公平是每个人都承认和提倡的。利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对他人进行中诬告和陷害这一情况将有效降低,保证了社会公民的人权,健全了法律法规为我国刑事诉讼事业提供了良好的公平、公正风气。

二、新刑诉对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说明

1.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的分类

(1)非法言词证据

言词,即指对事物的描绘语言,包括声音、视频以及文字表达等多种方式。由于各个国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不同,对应的非法言词证据也就存在差异。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第54条规定,关于证据排除制度,利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采集的犯罪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暴力方式收集证词的情况,法院有权予以消除。上述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一条及第二条内容相结合,形成了我国对于言词证据的排除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词、证人证词和被害人转述。

(2)非法实物证据

而针对一些有事物的证据排除,都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采集证物、书证等方式不具备合法性,法律无法承认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此外还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所以,对于物证的收集要具有合理手段以及补正措施,而对于那些不能补正的证据,必须予以销毁。实物证据相较于言词证据而言更具客观性和现实性,由于案件侦查多数依靠此收集证据,有些人对于实物证据的收集较为强烈,偶有发生非法收集实物证据的可能。

2.新刑诉对非法证据证明标准的确切说明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八条内容规定,在审查期间,经过法庭审判、举证、质证以及辩论后,法院审判官有权利用法律规定中非法证据收集得罪无效性进行案件庭审结果。非法证据由于不具备法律效益而无法用以使用,或者在不确定证据是否合法时,只能对证据进行合法性检验,否则亦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三、审视和重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措施

1.明确书面形式规定的非法取证条件

非法取证条件的确定第一步要明确范围,并为之进行划定。非法取证在方式以及过程上对于事件后果的严重性的判断是判定非法取证强度的重要标准。对非法取证范围进行确定,并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一方面可以约束一部分法律知识薄弱的人对法律的敬畏,另一方面也可降低事件复杂程度,加快案件解决进度。首非法取证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而言,具有十分强烈的干扰作用,为此,就需要设计专门的部门进行证据合法性的检验,保证对生命和人格的尊重。

2.对非法证据进行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案件对非法证据排除有着明确的定义,即利用不合法或法律不允许的方式收集的证据和证词在法律上不具备法律效益,不能作为案件判别依据而使用,故而排除。证词以及证据的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法律认同性,需要通过司法部门进行辨别和处理,并给出书面材料和最终结果。而证词和物证的辨别方式不同,要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手段去验证和处理,且该项工作的进行必须具有保密性。包括任何的形式案件,人证和物证对于案件最终走向也存在很大影響,物证所具备的真实客观性无可代替,但是物证搜集过程以及违法取证的情况也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别处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法律的严格。

3.提升侦查人员专业素质和涵养

刑事诉讼案件中人为因素作为主要影响因素而长久存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的侦查能力和侦别能力相对其他国家而言存在缺陷,这一发展前景就要求每一位侦查人员必须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以高效的工作能力和敏锐的侦查眼光提升刑事诉讼案件的侦破率。侦查人员自身也要保持对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认同,时刻谨记自身职责,依法生活,做一个有职业操守的专业侦查人员。

四、总结

该文章针对新刑法下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以及审视和重建意见进行了简要说明。新刑法在内容的确定以及其他模棱两可地方还需进一步修订和改善,以增强该法律的适用性,提升民众认识度,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帮助。新刑法下非法证据制度的确立也在于为人民提供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课堂,增强法律执行力,避免事故案件的发生。让每个公民都成为遵纪守法、尊重法律、保持社会正能量、维护社会和谐的良好公民。

参考文献

[1]叶灯波.新刑诉法实施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武昌理工学院学报,2013(1):29-32.

[2]韩振兴.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现[J].山东审判,2015.

[3]谢靖宇.刑诉法修改后证据制度的伦理审视——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入[J].教育科学:全文版:00287-00287.

[4]周小冬.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制度障碍及其破解[D].西南财经大学,2012.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