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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蹊跷”的变更谈监理在推进建筑节能中的作用

2018-05-21王道宽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变更建筑节能

王道宽

摘 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一些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违反建筑节能法规的“变更”、“偷工减料”等行为,作为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理好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如何处理好违反建筑节能行为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通过作者亲身经历过的实际案例,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阐述解决此类问题的方式与技巧,旨在提高监理服务水平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更好开展。

关键词:建筑节能;变更;监理作用

一、案例:2017年6月份,作者发现所监理的某某花苑棚户区改造项目“塑钢窗变更为铝合金窗”,且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单位审签齐全,但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就下发到了施工单位手中。

二、疑虑说明:

1、经验说明,普通铝合金窗达不到节能标准中的保温隔热要求。

2、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后果非常严重,一旦形成事实,存在难以通过验收的风险,甚至有些风险又是难以挽救的,追责时,对包括监理单位在内的参建单位的处罚也将在所难免。

3、为什么没有执行正常变更流程。

三、核实与结果:

(一)私下与图纸审查单位沟通,阐明立场和疑虑,最终图纸审查单位回复:“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把章盖了,与设计院沟通后确认《变更单》漏写了断桥两个字,即应该是断桥铝合金型材”。

(二)图审单位联系设计单位,确定“塑钢窗变更为(普通)铝合金窗”的变更单审查无效,并说明普通铝合金型材做出的外窗不能满足建筑节能相关法规要求。

(三)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介绍了近年发生的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案例及处罚情况,让建设单位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对撤销变更表示理解。

四、案例分析:

(一)参建主体单位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个别建设单位,特别是个别房产公司为了利益最大化,偷工减料、投机取巧思想严重,甚至不惜触犯国家规范和标准,甚至法律。自1996年以来,国家级各级部门相继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等,一些地区还依据住建部的要求,在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制定、技术标准图集编制、配套技术体系建立、科技试点示范、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开发应用与管理、宣传培训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二)我国建筑节能法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一是建筑节能标准尚未形成独立的体系,还分散在不同专业的标准体系当中;二是建筑节能标准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限制了节能标准的编制效率与编制效果;三是在建筑节能实施方面,产品支撑相对医乏,影响了实施的质量;四是建筑节能过程控制以及评价反馈不力,导致标准体系内容得不到有效贯彻;五是建筑节能已经逐步被绿色建筑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跟进,导致开展工作的依据不够明确,甚至混乱。

(三)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够。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能和合理利用,缓解国家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全面建设节能建筑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作为主管部门的住建局,必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作为监管人员,必须严格把握法律依据,坚守底线,廉洁从业,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保护业主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为减少工程领域信访案件做出自己的努力。

五、对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建筑节能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深入全面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首先要增强广大民众的节能意识和法律意识。为此,监管部门应当扮演好引导者的角色,充分借助于互联网、报纸、电视传媒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绿色建筑、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让广大民众意识到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给自身带来的好处,并纠正其错误的认识、眼前利益行为和不合理的建筑节能消费,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崇尚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增长相关知识,增强相关意识,调动广大民众参与建筑节能事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关于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还比较散乱,缺乏针对性和与时俱进。针对这个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完善:首先,应进一步修订《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完善“三节一减”的有关政策、规定。改变其约束力不强、不成体系,以及滞后性问题,以此来增强该部法律的配套性、协调性、权威性,使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技术标准一脉相承,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激励机制。建筑节能利国利民,但是各级政府、社会、个体对其支持力度严重不足,无论是政策支持还是资金支持,都函待加强。因此,在强调法律法规推进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发挥建筑节能激励机制的作用。

(四)建议将“建筑节能”并入“绿色建筑”范畴,及时跟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在执行标准、科研投入和激励政策上不断加大力度,加快培育在绿色建筑领域的创新能力,以实现建筑节能事业持续、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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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虎英.现代建筑施工管理的六控制探析[J].山西建筑,2015,41(36):248-249.

(作者單位:鲁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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